作者CeciliaS (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婚姻] 我家,父親常常家暴,我真的很難過
時間Sat Nov 7 18:55:32 2009
※ 引述《banrifpb (生存以上 生活以下 )》之銘言:
: ※ 引述《CeciliaS ( )》之銘言:
: : €台北市社會局在各區都有設"社服中心"(ex.文山區社服)
: : 你可以去那邊跟社工員說說你們的狀況
: : 也許可以申請"急難救助金"(幾千到一萬不等 詳細我不知道)
: : 只是是有這個管道可以建議你試試
: : 至少準備一隻錄音筆
: : 把你爸的動粗和恐嚇的話錄起來
: : 在離婚訴訟和保護令申請都會很有幫助(因為你說沒有驗傷單)
: : 你們如果覺得離婚才能救你媽
: : 就不要怕你爸說要放火燒房子
: : 不然你以為法律是拿來做啥的
: : 但是要離婚至少要有經濟獨立
: : 你也可以考慮先去便利商店或加油站打打工
: : (有錢至少要帶你媽逃跑比較方便)
: : 家暴中心親自跑一趟應該會比較有用
: : (社工員其實都很有熱忱 只是人力真的不足)
: : 就憑一通電話 他們比較不容易成案
: : 自然就不方便主動介入
: : 除非是有警方或法院通報
: : 個人小小建議
: : 祝福你一切順利.堅強
: 謝謝你撥空回文~
: 上個月我已找到工作,但是經濟上真的是非常的不充裕~有背負貸款
: (貸款 + 失業期間所花費的支出)...
: 由於目前的新工作薪水實在是非常低...
: 所以無法帶母親逃離開家裡...
: 而且,房子是母親的嫁妝,所以她會覺得應該是父親離開,
: 買過錄音筆,但是錄音筆無法長時間循環錄音~我父親施暴的時候也來不及啟動
: 錄音筆實在是沒有什麼品質...故障率奇高...
: 這次存了錢買了一台蠻貴的小型監視器,也在一個星期內被發現而被砸毀
: 也因此,父親開始警覺,並把房內雜物清空,讓我們無法藏東西側錄...
: 想幫忙母親離婚,
: 只是...申請離婚又要弄離婚訴訟~
: 說真的,沒人說有把握可以離得掉,
: 只說:要錄音蒐證...要錄影蒐證
: 但是父親已經有警覺,實在是很難蒐證......
: 有驗傷單,
: 但是因為我父親主要都是用拳頭攻擊頭部,
: 以及抓我母親的頭髮拉住頭撞牆....
: 傷痕實在是非常不明顯....頭部的傷都是在頭髮裡面.....
: 所以驗傷單也沒有很明顯的外傷
: 我才會在網路上po文,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方法可以治得了我父親....
: 每天夜裡,我母親都睡在這個不定時炸彈身旁
: 已經長達三十幾年了
: 真的~想到我就覺得心痛....
: 這幾天,我去拿了一本經書
: 我母親在夜裡無法睡著的時候....
: 只能念經,請菩薩幫忙....
: 好無奈....
民法規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個人認為
你們家可以上述法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
所謂虐待
不只是肉體上的 也包括精神上的
其實近年來
法院比較不會像以前"勸和不勸離"
所以該條第二項"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也能從寬解釋
加上如果打離婚訴訟 你們小孩願意出庭作證父親的惡行的話
相信法官比較傾向判決離婚
若妳們沒有財產上糾葛的話(願意放棄贍養費之類的)
應該請求離婚應該不是太難
衡量一下
雖然走法院會比較勞累
但若如您所說母親已經受不了了
也許你能考慮看看
訴訟例稿 法院的服務櫃檯就可以要到
也不一定要請律師
小孩的證詞對法官是很有份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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