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15 (蘋果樹)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不定期租賃房客突然解約
時間Fri Nov 6 15:43:55 2009
極簡單陳述事實經過:
與房客簽約均一年簽一次,有一位房客於約滿後,房東詢問是否續租,
房客總是推諉閃爍其辭,後又要求房東降價出租始繼續簽約承租,房東
於降價數月後,房客仍是推說沒空不簽立新約,結果在今天房客突然說
明天就不租了。
問題:
1)依民法451條視為不定期租賃,請問房客有提前告知解約的義務嗎?
房客是否應負擔責任和賠償?
2)日後訂立條約時,可否加註一條:
「本合約約定之一年租賃期限到期後,若未簽立新約,而雙方當事人仍繼續
租賃關係,即視為不定期租賃,惟雙方任一方需於終止合約前30日通知他
方,否則將負擔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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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79.123
1F:推 tsaibing:請參考民法450條第二、三項關於未定期租賃契約消滅之規定 11/06 17:33
2F:推 depravity:月繳的他要提早一個月通知沒有妳就扣她一個月押金吧 11/06 17:36
3F:→ A015:謝謝兩位... 民450我看過了,但他的內容是寫「承租人」, 11/07 19:06
4F:→ A015:我是出租人可否適用呢? 11/07 19:07
5F:推 depravity:出租人僅適用中間那段用來規範一期的末日到句點就沒了 11/07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