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15 (苹果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租赁] 不定期租赁房客突然解约
时间Fri Nov 6 15:43:55 2009
极简单陈述事实经过:
与房客签约均一年签一次,有一位房客於约满後,房东询问是否续租,
房客总是推诿闪烁其辞,後又要求房东降价出租始继续签约承租,房东
於降价数月後,房客仍是推说没空不签立新约,结果在今天房客突然说
明天就不租了。
问题:
1)依民法451条视为不定期租赁,请问房客有提前告知解约的义务吗?
房客是否应负担责任和赔偿?
2)日後订立条约时,可否加注一条:
「本合约约定之一年租赁期限到期後,若未签立新约,而双方当事人仍继续
租赁关系,即视为不定期租赁,惟双方任一方需於终止合约前30日通知他
方,否则将负担一个月租金之违约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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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79.123
1F:推 tsaibing:请参考民法450条第二、三项关於未定期租赁契约消灭之规定 11/06 17:33
2F:推 depravity:月缴的他要提早一个月通知没有你就扣她一个月押金吧 11/06 17:36
3F:→ A015:谢谢两位... 民450我看过了,但他的内容是写「承租人」, 11/07 19:06
4F:→ A015:我是出租人可否适用呢? 11/07 19:07
5F:推 depravity:出租人仅适用中间那段用来规范一期的末日到句点就没了 11/07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