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game (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
時間Mon Nov 2 15:56:13 2009
相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相關權益問題
一直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的團隊中的困惑
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疾病的特殊性,
當發病時所造成家庭與社會的困擾
常讓家人會期望個案能長期安置於機構中,
但醫療院所是以醫療、治療的觀念來協助家庭與個案,
因此在此項向大家請教些問題。
( 一 )
當監護人帶著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前來醫院就醫時,
個案無法表達個案意願,但家屬表示要請醫療團隊切除個案子宮,
避免個案月事影響照顧之情況,
但醫療團隊評估不適合切除子宮,且與家屬討論後,家屬仍無法接受
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 二 )
在精神病人長期療養的安置單位中,
當個案精神狀況穩定,醫療團隊評估可以返回社區時,
監護人表示個案為「受監護宣告人」,
監護人表示不願讓個案出療養單位,返回社區,
但個案精神狀況穩定,能清楚表達意願與想法,
醫療團隊評估個案適合返回社去,但監護人不願意
在溝通無效下,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醫療團不不經家屬同意讓個案返回社區是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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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03.91
1F:→ Eventis:除了聲請拔掉監護人,想不到什麼其他方法. 11/02 16:08
2F:推 ChrisBear:拔掉監護人職位 第一種太惡劣了 第二種不負責任 11/02 21:28
3F:推 Rechtmann:檢察官也有單獨聲請權,但我不知實務上如何處理這種事 11/03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