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碰到一件蠻棘手的問題!!
當初在新竹租房子
因為個人因素
沒辦法將合約覆行完畢
跟房東商量後
他同意按合約走
交屋當天
他隨便看看就說ok
合約書上有註明留取一千元當水電費
之後,過了快一個月時
房東先生打來說很多地方有問題
包括黑金爐上面一個很明顯的裂痕
應該是被重物或尖銳物品刺到
我回說
當天交屋就是要給您看哪裡有問題
要當天跟我說明好方便解決
但你過了快一個月才跟我說有問題
那我都離開北部了
這樣要怎麼處理
他就回說
年輕人做事逃避不敢面對
這麼會掰
那我也會說當初合約上只註明留扣一千元扣水電
並無註明所有財產清點完畢
還說會寄存證信函給我
想麻煩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鄉民
幫我看一下
如果真的走上法院的話
誰敗訴的機會比較大!?
第一次面對這種事情
好困惑??
先謝謝回文的鄉民了!!!
※ 編輯: nkbd 來自: 219.86.101.46 (10/31 21:56)
1F:推 a386036:別理他 10/31 21:59
2F:→ nkbd:法律是不是都白紙黑字!!我是怕真的像他講的無註明財產清點完 10/31 22:03
3F:→ nkbd:畢這一點,就可以吃我吃死死了 10/31 22:03
4F:推 hcya:對方要請求賠償的話,需要證明那些損害「不是」在你返還房屋 10/31 22:21
5F:→ hcya:後才造成的。以對方一個月後才通知你之情事來看,這樣的證明 10/31 22:22
6F:→ hcya:應該不太容易~ 10/31 22:22
7F:→ nkbd:交屋一定要上面註記『財產清點完畢』相關字眼才能證明我房子 10/31 22:29
8F:→ nkbd:是完封不動的還他這樣子嗎 10/31 22:29
9F:→ a386036:存證信涵也沒啥好怕的,只能證明已告知 11/01 00:08
10F:→ a386036:對於續約與否比較有效力而已 11/01 00:09
11F:→ mascofe:不要被存證信函嚇到 那個只是一個證明 11/01 01:56
12F:→ mascofe:事隔一個月 已經無法去證實 此東西該誰負責 11/01 01:57
13F:推 justblue3:別理他... 除非是你用壞的 "道德"上才需要賠償 11/01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