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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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告姑姑棄養..能使她喪失繼承權嗎
時間Fri Oct 30 13:40:59 2009
※ 引述《gibaman5566 (55665566)》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30多年前離家出走的大姑姑(爺爺的大女兒)在奶奶過世後才出現要分遺產(一棟房子分5
: 份)所有晚輩都沒見過她,那位大姑姑也從來沒探視過爺爺奶奶。
壹、爭點整理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是否構成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款之表示失權事由?
貳、說明及理由
一、司法實務見解及學界多數說 --- 採肯定說
1.七十四年台上一八七O號判例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
之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
言。凡對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與扶養者
,均屬之。
2.從孝道精神而言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既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顯見立法者
特別重視孝道。惡意不扶養父母之行為,顯然與孝道有違,應可認為
係對父母之重大侮辱行為。
3.修正草案之研議
二、輔大親屬繼承法權威學者 (林) 東吳(李)!?
認為上述修正草案與判例見解雖言之成理,但實際運作卻無實益,根本
無法達到制裁惡意不負扶養義務繼承人之目的:
1.被繼承人有財產能維持自己生活時
被繼承人有財產能維持自己生活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第二
項之規定,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根本不發生扶養義務;反之,亦不享有
扶養請求權。則,既無扶養義務,何有「未盡扶養義務而構成重大虐
待、侮辱」之可能?
2.被繼承人無資力,且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
(1)無積極財產
此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雖有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既然已處於「
無資力維持生活」之狀態下,
何以期待有多餘財產可供繼承?
(2)若有負債
被繼承人因生活困頓,對外可能負有龐大債務,則喪失繼承之結
果,
不僅對繼承人有利,亦可免除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程序繁瑣流程。
3.小結:綜觀上述1.2點,實無法達到制裁惡意不扶養繼承人之效果。
叁、建議
對於原發問者,在下建議可採實務及學界多數說作為基礎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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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risBear:R大的意思就是叫原po把他回答的打成存證信函...XDD 11/01 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