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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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告姑姑弃养..能使她丧失继承权吗
时间Fri Oct 30 13:40:59 2009
※ 引述《gibaman5566 (55665566)》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30多年前离家出走的大姑姑(爷爷的大女儿)在奶奶过世後才出现要分遗产(一栋房子分5
: 份)所有晚辈都没见过她,那位大姑姑也从来没探视过爷爷奶奶。
壹、争点整理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恶意不履行扶养义务,是否构成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项第五款之表示失权事由?
贰、说明及理由
一、司法实务见解及学界多数说 --- 采肯定说
1.七十四年台上一八七O号判例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所谓:对被继承人有重大虐待
之情事,系指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诸於被继承人而
言。凡对被继承人施加殴打,或对之负有扶养义务而恶意不与扶养者
,均属之。
2.从孝道精神而言
我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既规定「子女应孝敬父母」,显见立法者
特别重视孝道。恶意不扶养父母之行为,显然与孝道有违,应可认为
系对父母之重大侮辱行为。
3.修正草案之研议
二、辅大亲属继承法权威学者 (林) 东吴(李)!?
认为上述修正草案与判例见解虽言之成理,但实际运作却无实益,根本
无法达到制裁恶意不负扶养义务继承人之目的:
1.被继承人有财产能维持自己生活时
被继承人有财产能维持自己生活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第二
项之规定,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根本不发生扶养义务;反之,亦不享有
扶养请求权。则,既无扶养义务,何有「未尽扶养义务而构成重大虐
待、侮辱」之可能?
2.被继承人无资力,且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时
(1)无积极财产
此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虽有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既然已处於「
无资力维持生活」之状态下,
何以期待有多余财产可供继承?
(2)若有负债
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顿,对外可能负有庞大债务,则丧失继承之结
果,
不仅对继承人有利,亦可免除向法院声明抛弃或限定继承之
程序繁琐流程。
3.小结:综观上述1.2点,实无法达到制裁恶意不扶养继承人之效果。
叁、建议
对於原发问者,在下建议可采实务及学界多数说作为基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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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risBear:R大的意思就是叫原po把他回答的打成存证信函...XDD 11/01 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