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ffer (plane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關於人事保證規定
時間Thu Oct 29 14:46:49 2009
事實經過:
在Tech_Job版看到有人列出人事保證書部份規定
在查過版上文章與後發現似乎沒相關討論
所以想提出來請教
問題:
今天看到一個人事保證書中的某項規定想請教一下
六、被保證人
換保或離職後六個月以內,如發現其在職期間有違背
或其他任何致使本公司受損之行為或移交不清情事,
仍由本保證人負責
賠償及處理。
根據民法
第 756- 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 756- 8 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想請問的是照第7條來看在受雇者離職後該保證關係就消滅了
但第8條又說請求全在兩年內不行使才消滅
那到底最上面規定
換保或離職後六個月以內…仍由本保證人負責賠償及處理。
雖然六個月的確在兩年以內,但如果關係已消滅到底還要不要賠償?
該項是否有效力呢?
雖然現實中要遇到這樣的狀況應該也很難啦,不過還是想知道答案
先謝謝回答了,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舉幾個例子請教,假設定契約3年後離職
1. 如果出事在工作0.5年,公司要追就要在2.5年以前嘛?
2. 如果出事在離職前幾天(將近三年),那依法公司可以在離職後兩年以前要求賠償?
但由於契約上約定最長半年,所以只能在離職後半年內要求賠償?
3. 也就是說法律保障契約期間出事,兩年內都可以要求賠償
不論要求賠償的時間點該契約是否消滅?
希望這樣看得懂,麻煩了m(__ _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7.186
1F:推 hsinyeh:你要先弄懂,何時雇主發生向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10/29 16:44
2F:推 depravity:妳 第六條 忘標的重點漏掉"在職期間"了 10/29 16:46
3F:推 Eventis:就算標在職期間也未必不能拗,所以真正的關鍵是那是任意規 10/29 16:49
4F:→ Eventis:定,契約當事人可以自行以契約約定其效果的解釋,或作不同的 10/29 16:50
5F:→ Eventis:約定.定這種契約的好處是可以盡量排除契約解釋上的不安定, 10/29 16:51
6F:→ Eventis:現代契約的一個趨勢就是盡可能將契約訂的詳細完備,避免被 10/29 16:54
7F:→ Eventis:法令上的任意規定,或法官的補充解釋介入或干擾. 10/29 16:55
8F:推 depravity:那條的意思不是把2年的請求權限縮成半年嗎??凹他幹嘛?? 10/29 17:34
※ 編輯: shaffer 來自: 211.21.17.186 (10/29 17:53)
9F:→ Eventis:沒契約另外解釋的時候有得拗啊XD 10/30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