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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vv4445 (*空)》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2009年10月/24日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被撞的腳骨骨折 : 我朋友(騎車的)沒事 頂多車殼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 有做筆錄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有找強制險 : 五、事實經過: : 先說我不是我朋友。 : 我朋友在10月24日於台北市吉林路(當天下雨)騎車時,時速約20~30KM : 突然有名路人甲(被撞)未走斑馬線想要走到對面,我朋友看到緊急煞車但是雷殘 : 連人帶車往前撞,導致對方左腳骨骨折。我朋友無闖紅燈無變換車道 : 六、問題: : 現在被撞的路人甲的老爹要求索賠三萬(大約是被撞路人甲的一個月薪水) : 否則會提出民事訴訟(聽說是要告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應該是刑事 : 現在我朋友一方面怕是會有紀錄,並且他也拿不出三萬 : 可是我跟我另外一位朋友看到都覺得...並沒有錯,就算告也告不贏吧? 基本上你朋友沒有違規 原則上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有可能過失傷害不該當 但 檢察官偵訊時候要很小心 如果路人離你朋友有一段距離 雖然他違規 但你朋友是有時間反應 卻還是不小心撞上 這時候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那就有可能會成立過失傷害 總之 偵訊時候要小心回答摟 一開始沒錯 卻因為不能主張信賴原則背前科 就很雖小了 : 所以來這邊問問強者們...麻煩了 : P.S 請問一下假如告沒成功還會有紀錄存在嗎? 沒告成功不會有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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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7 23:27)
1F:→ jackvv4445:可是這不是反應問題阿@@ 他有反應到可是煞車後 10/27 23:33
2F:→ jackvv4445:直接雷殘往前撞(連人帶車往前摔) 才骨折的 10/27 23:34
3F:→ hoboks:任何人在這種情況都無法反映 你朋友就過關 10/27 23:38
4F:→ hoboks:只是好心提醒你朋友一下 要小心偵查庭的應對 10/27 23:39
5F:→ jackvv4445:剛剛問清楚 好像對方老爹是退休律師@@好像對這種 10/27 23:40
6F:→ jackvv4445:事情很有研究= = 10/27 23:40
7F:→ hoboks:你問清楚對方父親名字啊 去查有沒有律師牌 10/27 23:41
8F:→ hoboks:我想嚇唬人 說我爸爸是馬英九都可以 10/27 23:42
9F:→ hoboks:位啥你朋友雷殘 會沒有受傷啊? 10/27 23:42
10F:→ hoboks:不爽的話就跟對方互告啊 跟他要車子的修理費 10/27 23:43
11F:→ jackvv4445:皮肉傷,畢竟也才2~30雷的..頂多破皮 10/27 23:44
12F:→ jackvv4445:我朋友大二而已怕事 10/27 23:44
13F:→ hoboks:皮肉傷也要去驗傷啊 跟他互告過失傷害 10/27 23:51
14F:→ hoboks:再附帶民事賠償 醫藥費跟修車費都求償 對方要拼就一起拼 10/27 23:51
15F:→ jackvv4445:可是如果當下沒有驗傷 是後去還來得及嗎? 10/27 23:52
16F:→ hoboks:這~~~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下次記得驗傷吧~~~ 10/27 23:53
17F:→ jackvv4445:只能說我朋友剛買車沒錢驗傷= =太有趣了 10/27 23:56
18F:→ hoboks:驗傷需要多少錢啊? 拿健保去醫院看醫生不就行了 10/27 23:57
19F:→ hoboks:而且事後這些錢都要得回來 省這幹嘛? ............. 10/27 23:58
20F:→ jackvv4445:常常看到他跟我借兩百吃飯= = 有可能.. 10/27 23:59
21F:→ hoboks:那你也借他一百看醫生就好瞜 10/28 00:02
22F:→ jackvv4445:只能說當時出車禍我人在上班根本不知道 囧 10/28 00:03
23F:→ ChrisBear:信賴原則實務好像沒有全面肯定...印象中啦 10/28 00:34
連C大都發言了 那我就得引一下實務見解了 74 年 台上 字第 4219 號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 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 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 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 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 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 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84 年 台上 字第 5360 號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 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 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簡單來說 原則上要遵守交通規則 才能主張 但未必有遵守 就能主張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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