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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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請問這種情況下被告會勝訴嗎?
時間Tue Oct 27 23:27:04 2009
※ 引述《jackvv4445 (*空)》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2009年10月/24日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被撞的腳骨骨折
: 我朋友(騎車的)沒事 頂多車殼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 有做筆錄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有找強制險
: 五、事實經過:
: 先說我不是我朋友。
: 我朋友在10月24日於台北市吉林路(當天下雨)騎車時,時速約20~30KM
: 突然有名路人甲(被撞)未走斑馬線想要走到對面,我朋友看到緊急煞車但是雷殘
: 連人帶車往前撞,導致對方左腳骨骨折。我朋友無闖紅燈無變換車道
: 六、問題:
: 現在被撞的路人甲的老爹要求索賠三萬(大約是被撞路人甲的一個月薪水)
: 否則會提出民事訴訟(聽說是要告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應該是刑事
: 現在我朋友一方面怕是會有紀錄,並且他也拿不出三萬
: 可是我跟我另外一位朋友看到都覺得...並沒有錯,就算告也告不贏吧?
基本上你朋友沒有違規
原則上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有可能過失傷害不該當
但 檢察官偵訊時候要很小心
如果路人離你朋友有一段距離
雖然他違規
但你朋友是有時間反應 卻還是不小心撞上
這時候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那就有可能會成立過失傷害
總之 偵訊時候要小心回答摟
一開始沒錯 卻因為不能主張信賴原則背前科 就很雖小了
: 所以來這邊問問強者們...麻煩了
: P.S 請問一下假如告沒成功還會有紀錄存在嗎?
沒告成功不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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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7 23:27)
1F:→ jackvv4445:可是這不是反應問題阿@@ 他有反應到可是煞車後 10/27 23:33
2F:→ jackvv4445:直接雷殘往前撞(連人帶車往前摔) 才骨折的 10/27 23:34
3F:→ hoboks:任何人在這種情況都無法反映 你朋友就過關 10/27 23:38
4F:→ hoboks:只是好心提醒你朋友一下 要小心偵查庭的應對 10/27 23:39
5F:→ jackvv4445:剛剛問清楚 好像對方老爹是退休律師@@好像對這種 10/27 23:40
6F:→ jackvv4445:事情很有研究= = 10/27 23:40
7F:→ hoboks:你問清楚對方父親名字啊 去查有沒有律師牌 10/27 23:41
8F:→ hoboks:我想嚇唬人 說我爸爸是馬英九都可以 10/27 23:42
9F:→ hoboks:位啥你朋友雷殘 會沒有受傷啊? 10/27 23:42
10F:→ hoboks:不爽的話就跟對方互告啊 跟他要車子的修理費 10/27 23:43
11F:→ jackvv4445:皮肉傷,畢竟也才2~30雷的..頂多破皮 10/27 23:44
12F:→ jackvv4445:我朋友大二而已怕事 10/27 23:44
13F:→ hoboks:皮肉傷也要去驗傷啊 跟他互告過失傷害 10/27 23:51
14F:→ hoboks:再附帶民事賠償 醫藥費跟修車費都求償 對方要拼就一起拼 10/27 23:51
15F:→ jackvv4445:可是如果當下沒有驗傷 是後去還來得及嗎? 10/27 23:52
16F:→ hoboks:這~~~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下次記得驗傷吧~~~ 10/27 23:53
17F:→ jackvv4445:只能說我朋友剛買車沒錢驗傷= =太有趣了 10/27 23:56
18F:→ hoboks:驗傷需要多少錢啊? 拿健保去醫院看醫生不就行了 10/27 23:57
19F:→ hoboks:而且事後這些錢都要得回來 省這幹嘛? ............. 10/27 23:58
20F:→ jackvv4445:常常看到他跟我借兩百吃飯= = 有可能.. 10/27 23:59
21F:→ hoboks:那你也借他一百看醫生就好瞜 10/28 00:02
22F:→ jackvv4445:只能說當時出車禍我人在上班根本不知道 囧 10/28 00:03
23F:→ ChrisBear:信賴原則實務好像沒有全面肯定...印象中啦 10/28 00:34
連C大都發言了
那我就得引一下實務見解了
74 年 台上 字第 4219 號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
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
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
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
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
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
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
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84 年 台上 字第 5360 號
汽車駕駛人對於
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
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
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
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簡單來說
原則上要遵守交通規則
才能主張
但未必有遵守 就能主張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8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