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车祸] 请问这种情况下被告会胜诉吗?
时间Tue Oct 27 23:27:04 2009
※ 引述《jackvv4445 (*空)》之铭言:
: 一、车祸发生日期:
: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 2009年10月/24日
: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 被撞的脚骨骨折
: 我朋友(骑车的)没事 顶多车壳受伤
: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 有报警 有做笔录
: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 有找强制险
: 五、事实经过:
: 先说我不是我朋友。
: 我朋友在10月24日於台北市吉林路(当天下雨)骑车时,时速约20~30KM
: 突然有名路人甲(被撞)未走斑马线想要走到对面,我朋友看到紧急煞车但是雷残
: 连人带车往前撞,导致对方左脚骨骨折。我朋友无闯红灯无变换车道
: 六、问题:
: 现在被撞的路人甲的老爹要求索赔三万(大约是被撞路人甲的一个月薪水)
: 否则会提出民事诉讼(听说是要告过失伤害)。
过失伤害应该是刑事
: 现在我朋友一方面怕是会有纪录,并且他也拿不出三万
: 可是我跟我另外一位朋友看到都觉得...并没有错,就算告也告不赢吧?
基本上你朋友没有违规
原则上可以主张信赖原则
有可能过失伤害不该当
但 检察官侦讯时候要很小心
如果路人离你朋友有一段距离
虽然他违规
但你朋友是有时间反应 却还是不小心撞上
这时候就不能主张信赖原则
那就有可能会成立过失伤害
总之 侦讯时候要小心回答搂
一开始没错 却因为不能主张信赖原则背前科 就很虽小了
: 所以来这边问问强者们...麻烦了
: P.S 请问一下假如告没成功还会有纪录存在吗?
没告成功不会有前科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0/27 23:27)
1F:→ jackvv4445:可是这不是反应问题阿@@ 他有反应到可是煞车後 10/27 23:33
2F:→ jackvv4445:直接雷残往前撞(连人带车往前摔) 才骨折的 10/27 23:34
3F:→ hoboks:任何人在这种情况都无法反映 你朋友就过关 10/27 23:38
4F:→ hoboks:只是好心提醒你朋友一下 要小心侦查庭的应对 10/27 23:39
5F:→ jackvv4445:刚刚问清楚 好像对方老爹是退休律师@@好像对这种 10/27 23:40
6F:→ jackvv4445:事情很有研究= = 10/27 23:40
7F:→ hoboks:你问清楚对方父亲名字啊 去查有没有律师牌 10/27 23:41
8F:→ hoboks:我想吓唬人 说我爸爸是马英九都可以 10/27 23:42
9F:→ hoboks:位啥你朋友雷残 会没有受伤啊? 10/27 23:42
10F:→ hoboks:不爽的话就跟对方互告啊 跟他要车子的修理费 10/27 23:43
11F:→ jackvv4445:皮肉伤,毕竟也才2~30雷的..顶多破皮 10/27 23:44
12F:→ jackvv4445:我朋友大二而已怕事 10/27 23:44
13F:→ hoboks:皮肉伤也要去验伤啊 跟他互告过失伤害 10/27 23:51
14F:→ hoboks:再附带民事赔偿 医药费跟修车费都求偿 对方要拼就一起拼 10/27 23:51
15F:→ jackvv4445:可是如果当下没有验伤 是後去还来得及吗? 10/27 23:52
16F:→ hoboks:这~~~不经一事不长一智 下次记得验伤吧~~~ 10/27 23:53
17F:→ jackvv4445:只能说我朋友刚买车没钱验伤= =太有趣了 10/27 23:56
18F:→ hoboks:验伤需要多少钱啊? 拿健保去医院看医生不就行了 10/27 23:57
19F:→ hoboks:而且事後这些钱都要得回来 省这干嘛? ............. 10/27 23:58
20F:→ jackvv4445:常常看到他跟我借两百吃饭= = 有可能.. 10/27 23:59
21F:→ hoboks:那你也借他一百看医生就好瞜 10/28 00:02
22F:→ jackvv4445:只能说当时出车祸我人在上班根本不知道 囧 10/28 00:03
23F:→ ChrisBear:信赖原则实务好像没有全面肯定...印象中啦 10/28 00:34
连C大都发言了
那我就得引一下实务见解了
74 年 台上 字第 4219 号
汽车驾驶人虽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之对方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为必要之注意,
谨慎采取适当之行动,而对於不可知之对方违规行为并无预防之义务,然因对於
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已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
活经验等,在不超越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注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
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
关於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同时有充足之时间
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时,即不得以信赖他方定能遵守交
通规则为由,以免除自己之责任。
84 年 台上 字第 5360 号
汽车驾驶人对於
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令之规定,业已遵守,并尽相当之注
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始可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注意义务。
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
方得以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
简单来说
原则上要遵守交通规则
才能主张
但未必有遵守 就能主张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0/28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