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en7644 (你不知道,耶穌有多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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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關於這次同志遊行
時間Thu Oct 22 18:40:53 2009
事實經過:
因為我本身不是學法的 所以不知道對這些法的解讀有沒有錯,想請各位前輩指正
感謝感謝再感謝
最近有一個同志遊行,這是他們的官網
http://www.twpride.info/
他們的訴求之一:
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
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
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包含LGBT在內的性
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問題:
我有去問這個遊行的負責人之一,他說了很多基本人權 工作權 男女平權 罰娼不罰嫖
可是我怎麼看都覺得這三條法根本沒有要限制這些權利阿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好像是
"公開場合" 和 "性交易(有利益的交換)"
而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好像也指 "散佈色情物"
*********假想情境,如有錯誤請指正我,謝謝!!*************
要行使性自主權,大可以打個電話,寫個信,MSN叮咚一下(不可以"公開"徵砲友)
就算約個三五好友(如果你口味夠重的話),只要不涉及利益交換(金錢 土地 有價證券
你要怎樣隨便
或是,要看某種日本出品的動作片,只要去外面買片子,然後自己一個人關起來享受
或是,整間房間就自己一個人住貼滿了怪怪的海報,那也沒關係啊!
我去看大法官釋字617,裡面大概是說
色情片只要沒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畫面,不讓一般人任意取得,應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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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說: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明文規定,將自願從事性工作者視為職業自由,並應獲得基本的保障。
可是這個裡面根本沒提到關於性工作合法化的(這是查APEC的 )
http://gender.wrp.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1
甚至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
女賣淫的行為。
裡面真的有提到性工作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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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罰娼嫖的問題
2008年,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台大社會系舉辦公民會議
經過與會公民5天討論,達成不罰娼、嫖與第三者的結論。
既然討論已經達成結論,那到底是要修法還是要廢除啊?
修法的話,都達成結論了那這個訴求到底隱含著什麼?
廢除的話,到底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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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因為不是學法的,都是靠著自己思考和網路資料
如果有什麼錯誤,希望各位前輩們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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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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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23.109
※ 編輯: tien7644 來自: 114.41.123.109 (10/22 18:44)
1F:推 ChrisBear:ㄜ....同志這問題可以開篇論文.. 10/22 20:34
2F:推 curmathew:現在的情況是,在實務上這些法條都會被擴大解釋 10/23 12:32
3F:→ curmathew:例如你在聊天室上用悄悄話約砲,這樣也會被抓 10/23 12:32
4F:→ curmathew:因為「約砲不犯法」,但是「你怎麼能確定對方滿18?」 10/23 12:32
5F:→ curmathew:所以就會依什麼兒少保護法之類的抓去判 10/23 12:33
6F:→ curmathew:這種作法,就是文中所述的「以.....之名,行.....之實」 10/23 12:34
7F:→ curmathew:散佈色情物的部分也有太多自由心證的空間 10/23 12:35
8F:→ curmathew:例如之前晶晶進男同志刊物,封膜,貼十八禁,照抓 10/23 12:35
9F:推 curmathew:至於公民會議只是討論爽的,沒有權力推動修法=nothing 10/23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