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en7644 (你不知道,耶稣有多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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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关於这次同志游行
时间Thu Oct 22 18:40:53 2009
事实经过:
因为我本身不是学法的 所以不知道对这些法的解读有没有错,想请各位前辈指正
感谢感谢再感谢
最近有一个同志游行,这是他们的官网
http://www.twpride.info/
他们的诉求之一:
我们主张废除箝制自主性爱、违反人权的三大恶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儿童及青少
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刑法第235条。不再以伪称的「妨害善良风俗」、「保护儿童
青少年」、「扫除猥亵」之名,滥行反人性、违宪、侵犯人权之实,让包含LGBT在内的性
少数、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爱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恶法压迫的恐惧之中。
问题:
我有去问这个游行的负责人之一,他说了很多基本人权 工作权 男女平权 罚娼不罚嫖
可是我怎麽看都觉得这三条法根本没有要限制这些权利阿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好像是
"公开场合" 和 "性交易(有利益的交换)"
而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刑法第235条好像也指 "散布色情物"
*********假想情境,如有错误请指正我,谢谢!!*************
要行使性自主权,大可以打个电话,写个信,MSN叮咚一下(不可以"公开"徵炮友)
就算约个三五好友(如果你口味够重的话),只要不涉及利益交换(金钱 土地 有价证券
你要怎样随便
或是,要看某种日本出品的动作片,只要去外面买片子,然後自己一个人关起来享受
或是,整间房间就自己一个人住贴满了怪怪的海报,那也没关系啊!
我去看大法官释字617,里面大概是说
色情片只要没有暴力、性虐待、人兽交等画面,不让一般人任意取得,应受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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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明文规定,将自愿从事性工作者视为职业自由,并应获得基本的保障。
可是这个里面根本没提到关於性工作合法化的(这是查APEC的 )
http://gender.wrp.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1
甚至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
女卖淫的行为。
里面真的有提到性工作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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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罚娼嫖的问题
2008年,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台大社会系举办公民会议
经过与会公民5天讨论,达成不罚娼、嫖与第三者的结论。
既然讨论已经达成结论,那到底是要修法还是要废除啊?
修法的话,都达成结论了那这个诉求到底隐含着什麽?
废除的话,到底会发生什麽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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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因为不是学法的,都是靠着自己思考和网路资料
如果有什麽错误,希望各位前辈们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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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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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123.109
※ 编辑: tien7644 来自: 114.41.123.109 (10/22 18:44)
1F:推 ChrisBear:ㄜ....同志这问题可以开篇论文.. 10/22 20:34
2F:推 curmathew:现在的情况是,在实务上这些法条都会被扩大解释 10/23 12:32
3F:→ curmathew:例如你在聊天室上用悄悄话约炮,这样也会被抓 10/23 12:32
4F:→ curmathew:因为「约炮不犯法」,但是「你怎麽能确定对方满18?」 10/23 12:32
5F:→ curmathew:所以就会依什麽儿少保护法之类的抓去判 10/23 12:33
6F:→ curmathew:这种作法,就是文中所述的「以.....之名,行.....之实」 10/23 12:34
7F:→ curmathew:散布色情物的部分也有太多自由心证的空间 10/23 12:35
8F:→ curmathew:例如之前晶晶进男同志刊物,封膜,贴十八禁,照抓 10/23 12:35
9F:推 curmathew:至於公民会议只是讨论爽的,没有权力推动修法=nothing 10/23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