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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Jacket (闖紅燈大魔王)》之銘言: :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銘言: : : Ans: : : 事實簡易整理: : : 甲(原PO父親),乙(原PO),剩餘ABC如文中所稱人物。 : : 甲---B:承租土地(租賃契約,民法421條) : :      →且約定B要賣土地時,甲必須搬遷,惟須一個月前告知, : :       今業已通知十二月前要搬離,雙方合意。(今年六月告知 : :       ,隱瞞該土地於七月時已簽訂買賣契約) : : 甲---A:簽訂讓渡契約書(類似買賣契約,適用民法345條) : :      →甲A再簽訂讓渡書時,A業已知悉承受之土地於今年十二 : :       月底時必須拆除,且目前已經經營該店面。(契約僅證明 : :       有度讓事實,至於A係否真正知悉無書面證據,九月開始 : :       正式經營該店面) : : B┐ : :  ├--C:於今年七月與B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民法3 : : A┘    45條,不確定係否為土地所有權人) : :      →C於十月時通知A必須搬遷,此時甲與A口頭協定十一月 : :       時搬遷該土地,惟十月中甲發生重病,A片面解約,要求 : :       承租到十二月底,如要提早一個月搬遷必須補償兩個月經 : :       營額及月租,且返環當初度讓金。 : : Q1、據契約內容附駐條款,是否只是告知A小姐12月底該地要拆除 : :    ,而非答應A保證能營業到12月,而我可以據此要求A小姐立即搬 : :    遷? : : A1、如文中所述,A小姐在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與令尊成立度讓 : :    契約書時業已知悉該店面需於年底時拆除,這部份可否有書面證 : :    據或是人證?如果有的話就可以主張A在讓渡店面時係知悉該承 : :    受之店面僅能營業到年底就必須搬遷,其實就符合讓渡契約之主 : :    旨,即讓渡時該店面係存在於可經營之狀態下,至於讓渡後就與 : :    出讓人(甲)無干涉,A必須自行承受經營到十二月之風險。 : :    : :    另,附駐條款可否打上全文條款?我從事實文中並無發現附駐條 : :    款的文句,所以我係猜測該條款應該指的係讓渡時該店面係可經 : :    營之條件而論。再者,存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當初甲與B承租土地 : 其實,整分合約書的內容就是上面所寫的了,除了人名和地名之 : 外,其它都跟原本的契約書一字不漏,因此覺得這分合約漏洞百 : 出,到時很有可能就各自見解不同而各說各話了 : :    有簽訂租賃契約書,請問讓渡時(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 : :    所有人為何人?係B或C?有無經過土地所有人同意?麻煩請補 : :    充這段不明事實後,我才能繼續寫。這部份另外涉及租賃契約之 : :    轉移與無權處分之構成,惟事實不明,待事實補充後再行續寫。 : :    : 我父親與A小姐簽約時,因B未告知土地已售與C,故就我父親的認 : 知而言,該筆土地當時仍屬於B,只是其後C才說該筆土地早在7月 : 就已經從B那買下 這部份有涉及買賣不破租賃,我不確定您們的租賃契約有無達公      證之程度(民425條參照),先假設未達須公證之程度,原則      上就算土地賣給第三人,租賃契約仍存在,且拘束C,惟令尊將   店面經營權讓渡給他人時,則有破壞租賃契約的本質,照理說會      使租賃契約無效,但是爲了您的利益,先主張讓渡經營權時,租      賃契約仍有效,至於令尊與B之約定,即年底搬遷,確實不能拘      束到C,除非租賃契約有明文寫到,才可以拘束到C(同民42      5條之法理,拘束條款應一併移轉給新的買受人)。 : :    至於Q1所問之問題,A當初係與甲簽訂讓渡契約,而該契約屬 : :    於債權契約,依照其性質效力僅存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即甲A之 : :    間,乙(原PO,下同)縱令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也無法幫甲 : :    處理事務,如果要處理契約內容,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無權處 : :    分之行為,請慎思。故,您並非契約當事人無法要求A小姐搬離 : :    ,同時A小姐也無法向甲以外之人(包括血親配偶)請求任何權 : :    利!(就本讓渡契約而言) : 那我請教一下,我父親現在人都還在加護病房中跟死神搏鬥,其 : 實醫生早就叫我們要準備好了,在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可能親自 : 出面處理這件事情,而12月底又快到了,那這分合約我只能眼睜 : 睜的看他無法履行,而讓對方去告了嗎?      這種情形我個人建議要發合法的恐嚇信(存證信函)給A,主要      提及當初令尊與A之間有口頭約定11月底要搬遷,而該約定非      具有要式性(書面契約)才可成立,口頭約定也成立,既然A當      初讓渡該店面就知悉年底要被拆除,就必須要自行承受該風險!      有點我想確定,就是讓渡契約書應該係說年底搬遷至新店面可以      繼續營業?還是說九月經營權轉移時的約定? : :    : : Q2、契約中所提及的繼續營業,是否只要能開張一天就算?而不是保 : :    證其能營業至何時? : : A2、同上所述,請問「繼續營業」之約定條款可否打出來?否則我無 : :    法回答,只能猜測該條款之意思。所以請把該條文打出來,才可 : :    以回答您的問題。 : 沒有所謂的條款,就真的如上所述,只有"繼續營業"四個字而已 : 因此只能從字面意思去臆測,這才是我最困擾的地方 : : Q3、該地所用之水電乃我爸向朋友"義務"從他店內商借使用(無契約) : :    ,現在經營者不是我爸,假如該名友人不願再商借而斷水斷電致 : :    使無法營業,根據此只契約書內容,我會否要負擔任何責任? : : A3、水電部份用「義務」兩字很奇怪,法律上這個詞係指必須要去做 : :    ,而不得拒絕,套用本案事實即變成甲必須要去向朋友的商店借 : :    水電使用,且係必須而不得拒絕。就此部分麻煩請闡明意思,我 : :    個人猜想應該是商議跟朋友接水電,兩人平均分擔水電? : 意思就是如此,可能我用字較不當,水電就是我爸從他朋友的店 : 面接來的,而用口頭約定說每個月用多少再去跟他清算,當初我 : 爸的朋友是基於交情才願意商借,其後讓渡與A時,也是多方拜 : 托才首肯的,現在對方翻臉不認人,我爸的朋友可能在一氣之下 : 就把水電全切斷而讓A無法繼續營業,想請教就是,如果如此, : 對方能對我們求償嗎?      如果上開讓渡契約書說的繼續經營,解釋上我想要主張係移轉經      營權時,可供營業,不包括移轉經營權後的繼續營業較為合理!      當然這部份存證信函也要一併寫到,所以說在移轉經營權當時符      合繼續經營的約定,肆後有不能經營的情形當然不可以向令尊請      求賠償,不然店面經營不善,經頂讓後,受頂讓人說經營後仍虧      本可以向原頂讓人請求賠償,請問這樣合理嗎?當然不合理啊!      所以A現在的情形就像是這樣,要告就給A去告,照上開訴訟之      主張的話,對方會敗訴。 :    同上所述,「繼續營業」之約定條款在您尚未完全打上來之前, : :    小弟只能猜測該條款之意思,所以推測係指讓渡時係可經營之狀 : :    態而言。 : : 昨天看本文似乎有十個問題,怎麼變三個???原則上假設最差的打算 : : 也是賠錢,但是是您爸要賠,與他人無涉,如令尊不幸逝世,按照民國 : : 98年6月12日修訂之繼承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就算負債 : : 大於遺產,繼承人也無須賠償,與其討論這麼後面,麻煩請把我回答您 : : 的問題中的我提的問題補充,這樣才可以幫您的忙即如何保障自己的權 : : 利。 : :   : 現在就是卡在我爸的資產大於負債,但所有的資產皆屬於不動產方 : 面,現金非常少,再加上他不動產都有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於是 : 變成,債務不處理,就會遭到拍賣又無法過戶的情況,因此想說關 : 於現金糾紛方面,能儘量處理就處理,畢竟我爸的醫療費用等等的 : 開銷就已經讓我們的手頭很緊蹦了,實在挪不出現金去賠這一條, : 其實本來不會有這件事情,因為A也跟我爸商量好了在11月底就遷出 : 而A也早就找好搬遷地點了,但現在A一得知我爸的情形,立刻拿出 : 這分合約跟我媽鬧,目的不為別的,只為了卡一筆錢而已,所以我 : 氣憤,家裡的事情就已經有夠多了,還突然反悔已經講好的事情, : 因此能從合約處立刻處理掉就馬上處理,不想再拖了      A的情形寫封恐嚇‧‧‧不對,存證信函先嚇一下,跟他說他的      主張都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至於如何撰寫,請到版上搜尋文章      標題"存證信函",有篇M起來得有教導怎麼寫。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 ● ● = = ◥◤) ψmroscar 斗╯ | | 三明書局-你所不知道的關二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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