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让渡契约书的问题
时间Tue Oct 20 21:31:12 2009
※ 引述《BlackJacket (闯红灯大魔王)》之铭言:
: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铭言:
: : Ans:
: : 事实简易整理:
: : 甲(原PO父亲),乙(原PO),剩余ABC如文中所称人物。
: : 甲---B:承租土地(租赁契约,民法421条)
: : →且约定B要卖土地时,甲必须搬迁,惟须一个月前告知,
: : 今业已通知十二月前要搬离,双方合意。(今年六月告知
: : ,隐瞒该土地於七月时已签订买卖契约)
: : 甲---A:签订让渡契约书(类似买卖契约,适用民法345条)
: : →甲A再签订让渡书时,A业已知悉承受之土地於今年十二
: : 月底时必须拆除,且目前已经经营该店面。(契约仅证明
: : 有度让事实,至於A系否真正知悉无书面证据,九月开始
: : 正式经营该店面)
: : B┐
: : ├--C:於今年七月与B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书(买卖契约,民法3
: : A┘ 45条,不确定系否为土地所有权人)
: : →C於十月时通知A必须搬迁,此时甲与A口头协定十一月
: : 时搬迁该土地,惟十月中甲发生重病,A片面解约,要求
: : 承租到十二月底,如要提早一个月搬迁必须补偿两个月经
: : 营额及月租,且返环当初度让金。
: : Q1、据契约内容附驻条款,是否只是告知A小姐12月底该地要拆除
: : ,而非答应A保证能营业到12月,而我可以据此要求A小姐立即搬
: : 迁?
: : A1、如文中所述,A小姐在民国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与令尊成立度让
: : 契约书时业已知悉该店面需於年底时拆除,这部份可否有书面证
: : 据或是人证?如果有的话就可以主张A在让渡店面时系知悉该承
: : 受之店面仅能营业到年底就必须搬迁,其实就符合让渡契约之主
: : 旨,即让渡时该店面系存在於可经营之状态下,至於让渡後就与
: : 出让人(甲)无干涉,A必须自行承受经营到十二月之风险。
: :
: : 另,附驻条款可否打上全文条款?我从事实文中并无发现附驻条
: : 款的文句,所以我系猜测该条款应该指的系让渡时该店面系可经
: : 营之条件而论。再者,存有另一个问题就是当初甲与B承租土地
: 其实,整分合约书的内容就是上面所写的了,除了人名和地名之
: 外,其它都跟原本的契约书一字不漏,因此觉得这分合约漏洞百
: 出,到时很有可能就各自见解不同而各说各话了
: : 有签订租赁契约书,请问让渡时(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
: : 所有人为何人?系B或C?有无经过土地所有人同意?麻烦请补
: : 充这段不明事实後,我才能继续写。这部份另外涉及租赁契约之
: : 转移与无权处分之构成,惟事实不明,待事实补充後再行续写。
: :
: 我父亲与A小姐签约时,因B未告知土地已售与C,故就我父亲的认
: 知而言,该笔土地当时仍属於B,只是其後C才说该笔土地早在7月
: 就已经从B那买下
这部份有涉及买卖不破租赁,我不确定您们的租赁契约有无达公
证之程度(民425条参照),先假设未达须公证之程度,原则
上就算土地卖给第三人,租赁契约仍存在,且拘束C,惟令尊将
店面经营权让渡给他人时,则有破坏租赁契约的本质,照理说会
使租赁契约无效,但是爲了您的利益,先主张让渡经营权时,租
赁契约仍有效,至於令尊与B之约定,即年底搬迁,确实不能拘
束到C,除非租赁契约有明文写到,才可以拘束到C(同民42
5条之法理,拘束条款应一并移转给新的买受人)。
: : 至於Q1所问之问题,A当初系与甲签订让渡契约,而该契约属
: : 於债权契约,依照其性质效力仅存於当事人双方之间,即甲A之
: : 间,乙(原PO,下同)纵令为甲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也无法帮甲
: : 处理事务,如果要处理契约内容,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无权处
: : 分之行为,请慎思。故,您并非契约当事人无法要求A小姐搬离
: : ,同时A小姐也无法向甲以外之人(包括血亲配偶)请求任何权
: : 利!(就本让渡契约而言)
: 那我请教一下,我父亲现在人都还在加护病房中跟死神搏斗,其
: 实医生早就叫我们要准备好了,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亲自
: 出面处理这件事情,而12月底又快到了,那这分合约我只能眼睁
: 睁的看他无法履行,而让对方去告了吗?
这种情形我个人建议要发合法的恐吓信(存证信函)给A,主要
提及当初令尊与A之间有口头约定11月底要搬迁,而该约定非
具有要式性(书面契约)才可成立,口头约定也成立,既然A当
初让渡该店面就知悉年底要被拆除,就必须要自行承受该风险!
有点我想确定,就是让渡契约书应该系说年底搬迁至新店面可以
继续营业?还是说九月经营权转移时的约定?
: :
: : Q2、契约中所提及的继续营业,是否只要能开张一天就算?而不是保
: : 证其能营业至何时?
: : A2、同上所述,请问「继续营业」之约定条款可否打出来?否则我无
: : 法回答,只能猜测该条款之意思。所以请把该条文打出来,才可
: : 以回答您的问题。
: 没有所谓的条款,就真的如上所述,只有"继续营业"四个字而已
: 因此只能从字面意思去臆测,这才是我最困扰的地方
: : Q3、该地所用之水电乃我爸向朋友"义务"从他店内商借使用(无契约)
: : ,现在经营者不是我爸,假如该名友人不愿再商借而断水断电致
: : 使无法营业,根据此只契约书内容,我会否要负担任何责任?
: : A3、水电部份用「义务」两字很奇怪,法律上这个词系指必须要去做
: : ,而不得拒绝,套用本案事实即变成甲必须要去向朋友的商店借
: : 水电使用,且系必须而不得拒绝。就此部分麻烦请阐明意思,我
: : 个人猜想应该是商议跟朋友接水电,两人平均分担水电?
: 意思就是如此,可能我用字较不当,水电就是我爸从他朋友的店
: 面接来的,而用口头约定说每个月用多少再去跟他清算,当初我
: 爸的朋友是基於交情才愿意商借,其後让渡与A时,也是多方拜
: 托才首肯的,现在对方翻脸不认人,我爸的朋友可能在一气之下
: 就把水电全切断而让A无法继续营业,想请教就是,如果如此,
: 对方能对我们求偿吗?
如果上开让渡契约书说的继续经营,解释上我想要主张系移转经
营权时,可供营业,不包括移转经营权後的继续营业较为合理!
当然这部份存证信函也要一并写到,所以说在移转经营权当时符
合继续经营的约定,肆後有不能经营的情形当然不可以向令尊请
求赔偿,不然店面经营不善,经顶让後,受顶让人说经营後仍亏
本可以向原顶让人请求赔偿,请问这样合理吗?当然不合理啊!
所以A现在的情形就像是这样,要告就给A去告,照上开诉讼之
主张的话,对方会败诉。
: 同上所述,「继续营业」之约定条款在您尚未完全打上来之前,
: : 小弟只能猜测该条款之意思,所以推测系指让渡时系可经营之状
: : 态而言。
: : 昨天看本文似乎有十个问题,怎麽变三个???原则上假设最差的打算
: : 也是赔钱,但是是您爸要赔,与他人无涉,如令尊不幸逝世,按照民国
: : 98年6月12日修订之继承法,改采概括继承,限定责任,就算负债
: : 大於遗产,继承人也无须赔偿,与其讨论这麽後面,麻烦请把我回答您
: : 的问题中的我提的问题补充,这样才可以帮您的忙即如何保障自己的权
: : 利。
: :
: 现在就是卡在我爸的资产大於负债,但所有的资产皆属於不动产方
: 面,现金非常少,再加上他不动产都有拿去向银行抵押借款,於是
: 变成,债务不处理,就会遭到拍卖又无法过户的情况,因此想说关
: 於现金纠纷方面,能尽量处理就处理,毕竟我爸的医疗费用等等的
: 开销就已经让我们的手头很紧蹦了,实在挪不出现金去赔这一条,
: 其实本来不会有这件事情,因为A也跟我爸商量好了在11月底就迁出
: 而A也早就找好搬迁地点了,但现在A一得知我爸的情形,立刻拿出
: 这分合约跟我妈闹,目的不为别的,只为了卡一笔钱而已,所以我
: 气愤,家里的事情就已经有够多了,还突然反悔已经讲好的事情,
: 因此能从合约处立刻处理掉就马上处理,不想再拖了
A的情形写封恐吓‧‧‧不对,存证信函先吓一下,跟他说他的
主张都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至於如何撰写,请到版上搜寻文章
标题"存证信函",有篇M起来得有教导怎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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