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uot0222 (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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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國立台中圖書館
時間Sun Oct 18 17:00:40 2009
※ 引述《mercury1011 (秋葉)》之銘言:
: ※ 引述《kmuot0222 (天才)》之銘言:
: : 何謂超出正常範圍?
: 我國圖書館法第七條第二項既已明文圖書館提供之服務,
: 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 並參諸圖書館法第一條後段所示: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另,超出正常範圍之判斷,
: 屬圖書館之負責管理之公務員或其他服務人員之裁量權,
: 如認為民眾使用行為不當,即可依職權予以排除。
: : ^^^^^^^^^^^^^^^^^^^^^^^^^^^^^^^^^^^^^^^^^^^^^^^^^^^^^^^^^^^^^^^^^
: : 依圖書館使用規則為何?所以之後的推論成立嗎?
: 不論國際或國內之展覽館及圖書館,
: 大多皆有禁止攝影之規定,使用人應尊重館方規定。
: 館藏書籍在不侵權的前提之下,
: 民眾有「複印、抄錄」的權利,但沒有「重製」的權利。
: 這裡所指涉的重製,包括了使用攝影器材,並且是未經授權的拍攝。
: 因為館藏的所有書籍,都是有著作權的,
: 雖著作權第51條有得使用圖書館之機器重製之規定,
: 惟圖書館在開放重製僅限縮於複印及抄錄,並不包含攝影,
: 要運用於學術、教育或是宣導目的,則須經過其他管道的申請,
: 否則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嫌。
: 所以使用人若想取得書籍內容資訊,請經由正當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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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館為便利讀者蒐集利用館藏資料,於一樓參考閱覽室備有掃瞄器乙台,提供讀者
憑本館借閱證借用。(先行試用三個月至7月15日止)。
二、 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六—09:00-20:00;
週 日—09:00-17:00。
三、 借用方法:
1、 請於參考諮詢台登記,每次登記使用以1小時內為原則,若無人登記預約時,得經
諮詢台同意繼續借用。
2、 為避免同一時段有一人以上需要使用,可先至參考諮詢台登記預約。超過預約時間
10分鐘如未使用,即取消預約。
3、 僅供掃瞄本館參考閱覽室館藏之用,不提供影像處理等其他用途。
4、 掃瞄之圖檔請自行上網儲存資料或自備全新空白磁片或隨身碟存檔。
四、 掃瞄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如有違反法律或規定
者,責任自負。
五、 借用掃瞄器時請愛護設備,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六、 本要點簽奉 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所以請教一下,僅限於複印及抄錄,
而下一句『不包含攝影』是筆者自己的擴大解釋還是原文。
另外一個思考點是,複印跟攝影之間的差別為何?
從立法的時代來看的話,
如果只是當初立法時,只是因為考量當時複印科技的時代性。
當時資訊複印的技術是利用影印機、隨著時代進步用掃瞄機、朝著資料數位化的方式
走動。
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限制條款的初衷是--「鼓勵社會大眾利用,促進文化發展」。
所以在思考問題前,是否要回到初衷或是立法的根源,
考量的應該是最後使用的目的,而非取得資訊的手段吧。
: 簽切結書屬契約的一種,應是為釐清法律責任,
: 經攝影取得之圖書內容圖片如果外流,
: 著作權人是可以對館方及使用人提出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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