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uot0222 (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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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国立台中图书馆
时间Sun Oct 18 17:00:40 2009
※ 引述《mercury1011 (秋叶)》之铭言:
: ※ 引述《kmuot0222 (天才)》之铭言:
: : 何谓超出正常范围?
: 我国图书馆法第七条第二项既已明文图书馆提供之服务,
: 应受着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馆藏规定之保护。
: 并参诸图书馆法第一条後段所示: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 另,超出正常范围之判断,
: 属图书馆之负责管理之公务员或其他服务人员之裁量权,
: 如认为民众使用行为不当,即可依职权予以排除。
: : ^^^^^^^^^^^^^^^^^^^^^^^^^^^^^^^^^^^^^^^^^^^^^^^^^^^^^^^^^^^^^^^^^
: : 依图书馆使用规则为何?所以之後的推论成立吗?
: 不论国际或国内之展览馆及图书馆,
: 大多皆有禁止摄影之规定,使用人应尊重馆方规定。
: 馆藏书籍在不侵权的前提之下,
: 民众有「复印、抄录」的权利,但没有「重制」的权利。
: 这里所指涉的重制,包括了使用摄影器材,并且是未经授权的拍摄。
: 因为馆藏的所有书籍,都是有着作权的,
: 虽着作权第51条有得使用图书馆之机器重制之规定,
: 惟图书馆在开放重制仅限缩於复印及抄录,并不包含摄影,
: 要运用於学术、教育或是宣导目的,则须经过其他管道的申请,
: 否则是有侵害他人着作权之嫌。
: 所以使用人若想取得书籍内容资讯,请经由正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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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馆为便利读者蒐集利用馆藏资料,於一楼参考阅览室备有扫瞄器乙台,提供读者
凭本馆借阅证借用。(先行试用三个月至7月15日止)。
二、 开放时间:
周二至周六—09:00-20:00;
周 日—09:00-17:00。
三、 借用方法:
1、 请於参考谘询台登记,每次登记使用以1小时内为原则,若无人登记预约时,得经
谘询台同意继续借用。
2、 为避免同一时段有一人以上需要使用,可先至参考谘询台登记预约。超过预约时间
10分钟如未使用,即取消预约。
3、 仅供扫瞄本馆参考阅览室馆藏之用,不提供影像处理等其他用途。
4、 扫瞄之图档请自行上网储存资料或自备全新空白磁片或随身碟存档。
四、 扫瞄内容应依着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办理,并尊重智慧财产权,如有违反法律或规定
者,责任自负。
五、 借用扫瞄器时请爱护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须负赔偿责任。
六、 本要点签奉 馆长核定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所以请教一下,仅限於复印及抄录,
而下一句『不包含摄影』是笔者自己的扩大解释还是原文。
另外一个思考点是,复印跟摄影之间的差别为何?
从立法的时代来看的话,
如果只是当初立法时,只是因为考量当时复印科技的时代性。
当时资讯复印的技术是利用影印机、随着时代进步用扫瞄机、朝着资料数位化的方式
走动。
而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限制条款的初衷是--「鼓励社会大众利用,促进文化发展」。
所以在思考问题前,是否要回到初衷或是立法的根源,
考量的应该是最後使用的目的,而非取得资讯的手段吧。
: 签切结书属契约的一种,应是为厘清法律责任,
: 经摄影取得之图书内容图片如果外流,
: 着作权人是可以对馆方及使用人提出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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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muot0222 来自: 218.162.104.217 (10/1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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