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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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國立台中圖書館
時間Sun Oct 18 11:12:34 2009
※ 引述《kmuot0222 (天才)》之銘言:
: ※ 引述《mercury1011 (秋葉)》之銘言:
: : 國立圖書館依行政法學通說係屬營造物,亦屬營造物用物為公物之一種。
: : 一般供公眾使用之公物,人民原可依其性質而使用,無須任何手續。
: : 惟若民眾之使用已超出正常範圍,負責管理之公務員或其他服務人員,
: : 為維持營造物之運作,對於圖書館之管理及使用有妨害,有予以排除之權,
: : 即所謂營造物權力,其性質相當於民法規定之物上請求權、。
: 何謂超出正常範圍?
我國圖書館法第七條第二項既已明文圖書館提供之服務,
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並參諸圖書館法第一條後段所示: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另,超出正常範圍之判斷,
屬圖書館之負責管理之公務員或其他服務人員之裁量權,
如認為民眾使用行為不當,即可依職權予以排除。
: : 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之"公物之一般使用"
: : 在解釋上包含營造物之利用,而公物之一般使用之規定及營造物之利用規則,
: : 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 : 圖書館使用規則(或是館藏使用注意事項)即屬一般處分,
: : 因此,圖書館員依圖書館使用規則,拒絕民眾使用數位相機並沒有違法。
: ^^^^^^^^^^^^^^^^^^^^^^^^^^^^^^^^^^^^^^^^^^^^^^^^^^^^^^^^^^^^^^^^^
: 依圖書館使用規則為何?所以之後的推論成立嗎?
不論國際或國內之展覽館及圖書館,
大多皆有禁止攝影之規定,使用人應尊重館方規定。
館藏書籍在不侵權的前提之下,
民眾有「複印、抄錄」的權利,但沒有「重製」的權利。
這裡所指涉的重製,包括了使用攝影器材,並且是未經授權的拍攝。
因為館藏的所有書籍,都是有著作權的,
雖著作權第51條有得使用圖書館之機器重製之規定,
惟圖書館在開放重製僅限縮於複印及抄錄,並不包含攝影,
要運用於學術、教育或是宣導目的,則須經過其他管道的申請,
否則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嫌。
所以使用人若想取得書籍內容資訊,請經由正當管道。
簽切結書屬契約的一種,應是為釐清法律責任,
經攝影取得之圖書內容圖片如果外流,
著作權人是可以對館方及使用人提出告訴的。
: : 行政機關要求民眾具名簽切結書,
: : 內容常為提醒相對人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或是使用規則)
: : 即告知人民應負何種法律效果或義務。
: : 此案首先需確認圖書館命當事人簽切結書之依據與目的為何?
: : 依其館藏使用規則,應是為釐清法律責任,
: : 以及數位相機所攝之館藏資料之著作權,
: : 其使用應遵守圖書館使用規則與著作權法之取得與重製之相關規定;
: : 切結書之當事人如不願簽署切結書,
: : 圖書館亦可拒絕繼續提供館藏使用服務。
: : 當事人如認為圖書館之一般處分不恰當,
: : 可逕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國立圖書館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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