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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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国立台中图书馆
时间Sun Oct 18 11:12:34 2009
※ 引述《kmuot0222 (天才)》之铭言:
: ※ 引述《mercury1011 (秋叶)》之铭言:
: : 国立图书馆依行政法学通说系属营造物,亦属营造物用物为公物之一种。
: : 一般供公众使用之公物,人民原可依其性质而使用,无须任何手续。
: : 惟若民众之使用已超出正常范围,负责管理之公务员或其他服务人员,
: : 为维持营造物之运作,对於图书馆之管理及使用有妨害,有予以排除之权,
: : 即所谓营造物权力,其性质相当於民法规定之物上请求权、。
: 何谓超出正常范围?
我国图书馆法第七条第二项既已明文图书馆提供之服务,
应受着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馆藏规定之保护。
并参诸图书馆法第一条後段所示: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另,超出正常范围之判断,
属图书馆之负责管理之公务员或其他服务人员之裁量权,
如认为民众使用行为不当,即可依职权予以排除。
: : 依我国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项後段之"公物之一般使用"
: : 在解释上包含营造物之利用,而公物之一般使用之规定及营造物之利用规则,
: : 性质上属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项之一般处分。
: : 图书馆使用规则(或是馆藏使用注意事项)即属一般处分,
: : 因此,图书馆员依图书馆使用规则,拒绝民众使用数位相机并没有违法。
: ^^^^^^^^^^^^^^^^^^^^^^^^^^^^^^^^^^^^^^^^^^^^^^^^^^^^^^^^^^^^^^^^^
: 依图书馆使用规则为何?所以之後的推论成立吗?
不论国际或国内之展览馆及图书馆,
大多皆有禁止摄影之规定,使用人应尊重馆方规定。
馆藏书籍在不侵权的前提之下,
民众有「复印、抄录」的权利,但没有「重制」的权利。
这里所指涉的重制,包括了使用摄影器材,并且是未经授权的拍摄。
因为馆藏的所有书籍,都是有着作权的,
虽着作权第51条有得使用图书馆之机器重制之规定,
惟图书馆在开放重制仅限缩於复印及抄录,并不包含摄影,
要运用於学术、教育或是宣导目的,则须经过其他管道的申请,
否则是有侵害他人着作权之嫌。
所以使用人若想取得书籍内容资讯,请经由正当管道。
签切结书属契约的一种,应是为厘清法律责任,
经摄影取得之图书内容图片如果外流,
着作权人是可以对馆方及使用人提出告诉的。
: : 行政机关要求民众具名签切结书,
: : 内容常为提醒相对人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或是使用规则)
: : 即告知人民应负何种法律效果或义务。
: : 此案首先需确认图书馆命当事人签切结书之依据与目的为何?
: : 依其馆藏使用规则,应是为厘清法律责任,
: : 以及数位相机所摄之馆藏资料之着作权,
: : 其使用应遵守图书馆使用规则与着作权法之取得与重制之相关规定;
: : 切结书之当事人如不愿签署切结书,
: : 图书馆亦可拒绝继续提供馆藏使用服务。
: : 当事人如认为图书馆之一般处分不恰当,
: : 可迳向其诉愿管辖机关(国立图书馆之主管机关)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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