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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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國立台中圖書館
時間Sun Oct 18 00:50:08 2009
※ 引述《kmuot0222 (天才)》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最近在雜誌閱覽室時,館方遇見看到民眾在閱讀時利用數位相機拍照時,
: 告知民眾要簽署一張切結書。
: 並且要求民眾留下個人資料(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和電話)
: 就在思考一件事情,為何使用館內影印機將資料影印前並未需要填妥這些資料,
: 而使用數位相機就需要這個程序,不曉得館方這樣的作法是否便民與恰當。
: 另一個思考點,、館方會提供紙筆讓民眾紀錄下雜誌內的內容,但隨著科技的進步,
: 人們是否可以選擇更方便的工具作為記錄的工具,例如從紙筆進化為數位資料。
: 問題:
: (1) 在圖書館內利用數位相機是否合法?
: (2) 一般民眾是否可以拒絕簽署這樣個人資料詳細的切結書。
: (3)若館方這樣的作法並不恰當時,要利用什麼的程序讓他們改善。
國立圖書館依行政法學通說係屬營造物,亦屬營造物用物為公物之一種。
一般供公眾使用之公物,人民原可依其性質而使用,無須任何手續。
惟若民眾之使用已超出正常範圍,負責管理之公務員或其他服務人員,
為維持營造物之運作,對於圖書館之管理及使用有妨害,有予以排除之權,
即所謂營造物權力,其性質相當於民法規定之物上請求權、。
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之"公物之一般使用"
在解釋上包含營造物之利用,而公物之一般使用之規定及營造物之利用規則,
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圖書館使用規則(或是館藏使用注意事項)即屬一般處分,
因此,圖書館員依圖書館使用規則,拒絕民眾使用數位相機並沒有違法。
行政機關要求民眾具名簽切結書,
內容常為提醒相對人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或是使用規則)
即告知人民應負何種法律效果或義務。
此案首先需確認圖書館命當事人簽切結書之依據與目的為何?
依其館藏使用規則,應是為釐清法律責任,
以及數位相機所攝之館藏資料之著作權,
其使用應遵守圖書館使用規則與著作權法之取得與重製之相關規定;
切結書之當事人如不願簽署切結書,
圖書館亦可拒絕繼續提供館藏使用服務。
當事人如認為圖書館之一般處分不恰當,
可逕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國立圖書館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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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ercury1011 來自: 218.160.215.140 (10/18 00:56)
1F:推 ChrisBear:如果國考可以考這題目我想應該拿個15分沒問題 10/18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