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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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国立台中图书馆
时间Sun Oct 18 00:50:08 2009
※ 引述《kmuot0222 (天才)》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最近在杂志阅览室时,馆方遇见看到民众在阅读时利用数位相机拍照时,
: 告知民众要签署一张切结书。
: 并且要求民众留下个人资料(姓名、身份证字号、住址和电话)
: 就在思考一件事情,为何使用馆内影印机将资料影印前并未需要填妥这些资料,
: 而使用数位相机就需要这个程序,不晓得馆方这样的作法是否便民与恰当。
: 另一个思考点,、馆方会提供纸笔让民众纪录下杂志内的内容,但随着科技的进步,
: 人们是否可以选择更方便的工具作为记录的工具,例如从纸笔进化为数位资料。
: 问题:
: (1) 在图书馆内利用数位相机是否合法?
: (2) 一般民众是否可以拒绝签署这样个人资料详细的切结书。
: (3)若馆方这样的作法并不恰当时,要利用什麽的程序让他们改善。
国立图书馆依行政法学通说系属营造物,亦属营造物用物为公物之一种。
一般供公众使用之公物,人民原可依其性质而使用,无须任何手续。
惟若民众之使用已超出正常范围,负责管理之公务员或其他服务人员,
为维持营造物之运作,对於图书馆之管理及使用有妨害,有予以排除之权,
即所谓营造物权力,其性质相当於民法规定之物上请求权、。
依我国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项後段之"公物之一般使用"
在解释上包含营造物之利用,而公物之一般使用之规定及营造物之利用规则,
性质上属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项之一般处分。
图书馆使用规则(或是馆藏使用注意事项)即属一般处分,
因此,图书馆员依图书馆使用规则,拒绝民众使用数位相机并没有违法。
行政机关要求民众具名签切结书,
内容常为提醒相对人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或是使用规则)
即告知人民应负何种法律效果或义务。
此案首先需确认图书馆命当事人签切结书之依据与目的为何?
依其馆藏使用规则,应是为厘清法律责任,
以及数位相机所摄之馆藏资料之着作权,
其使用应遵守图书馆使用规则与着作权法之取得与重制之相关规定;
切结书之当事人如不愿签署切结书,
图书馆亦可拒绝继续提供馆藏使用服务。
当事人如认为图书馆之一般处分不恰当,
可迳向其诉愿管辖机关(国立图书馆之主管机关)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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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ercury1011 来自: 218.160.215.140 (10/18 00:56)
1F:推 ChrisBear:如果国考可以考这题目我想应该拿个15分没问题 10/18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