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21 (t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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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遣散費的薪資計算
時間Sat Oct 17 23:34:10 2009
補充一下,
除非你是94年6月30日前工作,
且選勞退舊制,資遣費仍可以依每年一個月計算
94年6月30日後就職的,
都只能是勞退新制,
資遣費一年都是以0.5個月計算.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20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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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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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N003000117
: 第 17 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 資之資遣費。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N00300012
: 第 2 條
: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 知道的大大可以教ㄧ下嗎?
: : 另外 要如何跟老闆開口要遣散費比較不會撕破臉>"<?
: : 這還是我在這間公司第一次遇到這狀況
: : 之前的安親老師
: : 都做不到試用期滿 或是半年
: : 就被辭退 或自動請辭了
: : 所以老闆好像也認為 開口請你走人 不用付遣散費是正常的...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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