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uot0222 (天才)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國立台中圖書館
時間Sat Oct 17 20:38:25 2009
事實經過:
最近在雜誌閱覽室時,館方遇見看到民眾在閱讀時利用數位相機拍照時,
告知民眾要簽署一張切結書。
並且要求民眾留下個人資料(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和電話)
就在思考一件事情,為何使用館內影印機將資料影印前並未需要填妥這些資料,
而使用數位相機就需要這個程序,不曉得館方這樣的作法是否便民與恰當。
另一個思考點,、館方會提供紙筆讓民眾紀錄下雜誌內的內容,但隨著科技的進步,
人們是否可以選擇更方便的工具作為記錄的工具,例如從紙筆進化為數位資料。
問題:
(1) 在圖書館內利用數位相機是否合法?
(2) 一般民眾是否可以拒絕簽署這樣個人資料詳細的切結書。
(3)若館方這樣的作法並不恰當時,要利用什麼的程序讓他們改善。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
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是我並非法律相關專業,不知如何正確地解釋
才合宜,請瞭解的人說明)
館規資料補充:
六、 自修室及各閱覽室使用
(一) 不得以物品預佔座位,必要時領號碼牌入座。離座逾1小時未歸座者,得取消使
用該座位之權利。
(二) 6歲以下或需成人陪同之兒童進館閱覽時,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注意其安全。
(三) 在各閱覽室內,不得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並應將行動電
話等電訊設備改為振動或靜音。
(四) 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請1次取1份(捲、張);閱畢請放回原位或歸
至指定位置。
八、 資料複印
(一) 複印限本館典藏之資料,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
切法律責任。
(二) 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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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1.圖書館拒絕他人使用數位相機沒有違法 10/17 20:41
2F:→ depravity:2.當然可以 不過請不要用 10/17 20:42
3F:→ depravity:3.選上市長最快 10/17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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