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uot0222 (天才)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国立台中图书馆
时间Sat Oct 17 20:38:25 2009
事实经过:
最近在杂志阅览室时,馆方遇见看到民众在阅读时利用数位相机拍照时,
告知民众要签署一张切结书。
并且要求民众留下个人资料(姓名、身份证字号、住址和电话)
就在思考一件事情,为何使用馆内影印机将资料影印前并未需要填妥这些资料,
而使用数位相机就需要这个程序,不晓得馆方这样的作法是否便民与恰当。
另一个思考点,、馆方会提供纸笔让民众纪录下杂志内的内容,但随着科技的进步,
人们是否可以选择更方便的工具作为记录的工具,例如从纸笔进化为数位资料。
问题:
(1) 在图书馆内利用数位相机是否合法?
(2) 一般民众是否可以拒绝签署这样个人资料详细的切结书。
(3)若馆方这样的作法并不恰当时,要利用什麽的程序让他们改善。
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
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但是我并非法律相关专业,不知如何正确地解释
才合宜,请了解的人说明)
馆规资料补充:
六、 自修室及各阅览室使用
(一) 不得以物品预占座位,必要时领号码牌入座。离座逾1小时未归座者,得取消使
用该座位之权利。
(二) 6岁以下或需成人陪同之儿童进馆阅览时,应有成年人陪同照顾,注意其安全。
(三) 在各阅览室内,不得进食、推销商品或其他影响阅览秩序之行为,并应将行动电
话等电讯设备改为振动或静音。
(四) 阅览期刊、报纸或观赏视听资料,请1次取1份(卷、张);阅毕请放回原位或归
至指定位置。
八、 资料复印
(一) 复印限本馆典藏之资料,并应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违者自负一
切法律责任。
(二) 不得将资料摺叠复印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113.111
1F:推 depravity:1.图书馆拒绝他人使用数位相机没有违法 10/17 20:41
2F:→ depravity:2.当然可以 不过请不要用 10/17 20:42
3F:→ depravity:3.选上市长最快 10/17 20:42
4F:→ kmuot0222:法源是? 10/17 20:44
※ 编辑: kmuot0222 来自: 218.162.113.111 (10/17 22:47)
※ 编辑: kmuot0222 来自: 218.162.113.111 (10/17 22:51)
※ 编辑: kmuot0222 来自: 218.162.113.111 (10/17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