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遣散費的薪資計算
時間Sat Oct 17 12:41:22 2009
※ 引述《vivuvn (French Kiss)》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就在昨天
: 補習班主任告知說因預算不平
: 請我做到這個月底
: 倘若這中間我有找到工作了 不用交接也沒關係
: 我是今年二月底進入這個補習班
: 到月底就滿八個月了
: 想開口跟老闆請資遣費
: 有爬文 資遣費計算方式是 月薪*月數/12 *1/2
: 我第一個月來時是20000元
: 第二個月開始是21000元(還得在扣掉勞健保四百多元)
: 但直到九月份領薪時發現
: 薪資條上總薪水原是兩萬三千多元
: 是扣掉勞退.6%.勞健保後 才變成兩萬又五百多元
: 問題:
: 現在在計算自己的資遣費用
: 但不知道是要用哪個薪資下去算?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N003000117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N00300012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知道的大大可以教ㄧ下嗎?
: 另外 要如何跟老闆開口要遣散費比較不會撕破臉>"<?
: 這還是我在這間公司第一次遇到這狀況
: 之前的安親老師
: 都做不到試用期滿 或是半年
: 就被辭退 或自動請辭了
: 所以老闆好像也認為 開口請你走人 不用付遣散費是正常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注意關鍵字,平均工資。
如果還是不會算,或者雇主不想給,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N00300014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請找你的主管機關,他們應該會蠻樂意為你計算你的資遣費,或是幫你向
原雇主討你應得的資遣費。
如果還是不行,那就找水果日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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