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eden (不要說愛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押金拿不回來
時間Fri Oct 16 10:05:12 2009
事實經過:
小弟於今年4/10號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簽約承租套房一間,
簽約租期為一年,一次繳交半年房租,並收兩個月押金。
於看房滿意、交付訂金之時,小弟曾向負責簽約的該物業管理公司業務人員詢問:
期滿半年,如因工作因素需退租,是否可以償還全部押金?
其中工作因素包含離職、調職及通勤不便等原因。
該業務人員回答此點沒有問題。
由於小弟擔心到時如發生糾紛將沒有依據,
故於簽約當時即請該業務人員在合約上加註說明並簽名,
該業務人員於是在合約上加註下列條文:
“約滿半年如因工作因素離開,則無息退還押金XXX”( XXX是該業務人員的姓名)
今年9月初,因該住處離公司較遠,平常上下班需要捷運、公車互相轉乘,
相當不便,故決定重新尋找離公司較近的租所居住。
考量簽約當時已有協議(該註明條文),
故於9/7即以電話通知該物業管理公司業務承辦人,
告知半年已滿,擬於10/9號退租,並詢問押金是否可正常退還?
該業務人員於查核契約後確認無誤,並於協調後約定10/9清點房間物品,
且依照合約允諾退還全額押金。
由於合約中有註明:「履約保證金由乙方於簽約時交付甲方,並不得抵扣租金,期滿乙方
依約簽還房屋時,由甲方檢視無誤後,01-05日退租者於當月25日;16-31日退租者於次月
10日無息發還。發還方式由甲方匯款至乙方帳戶。」
小弟也不疑有他,在清點房間完畢時即把鑰匙還給該公司的業務人員,
確認相關的退租手續後就離開了。
後來小弟於10/14接到自稱該物業管理公司主管人員來電告知,
因該公司內部認定工作因素只能是「離職」或「調職」,
所以我的行為算是違約,兩個月押金將不予退還。
但是我確定當時與該公司的業務人員簽約時,
有特別詢問通勤原因是否也算在工作因素之內,當時的業務人員同意,
故才在契約書上加註了此項條文。(此點陪同簽約之友人可作證。)
我隨即回他說:
1. 如果你們公司內部認定工作因素只能是離職或是調職,
當初我簽約前詢問,你們的業務人員為什麼還同意?
這是你們公司疏失,怎麼可以讓承租人承擔?
2. 當初退租時,你們的業務人員也允諾全部押金正常退還無誤,
所有的退租手續沒有任何問題。怎麼現在憑一句「公司認定」就全部推翻?
該員一概回應:依公司規定,工作因素僅能是「離職」或「調職」,押金無法退還。
爭執到最後,該員即說他會與主管討論後另行通知,
然小弟不想夜長夢多,就請該員直接請能決定之主管來進行對話,
結果該員竟回小弟說:「我就是主管。明天會通知你我們的決定,
然而必須先告訴你翻案機率並不高。」電話就掛了。
問題:
1.由於大多數內容皆以電話或是口頭溝通為主,並沒有進行錄音,手邊僅有契約書及當
初繳交訂金、押金、半年租金的收據。如小弟欲尋求法律途徑保障,是否站得住腳?
2.小弟這樣的行為算是違約嗎?
3.該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可單純因公司對條款的翻案解釋扣押小弟的押金?
該司行為是否也算違約?
4.該物業管理公司於退租手續都確認完畢後,才以電話通知的方式告知我違約,押金不
予退還,是否屬於蓄意侵占的行為?
5.由於小弟真的不懂法律相關的事情,這樣的事還是第一次遇到,如果該公司無權扣押
小弟的押金,請問各位大大小弟可以去哪裡進行免費的法律諮詢(小弟賺的不多阿= =)
或申訴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57.118
1F:推 hoboks:你可以請求該公司不當得利返還押金 10/16 11:42
2F:→ wjck00383:契約仍然有效,不會成立不當得利。 10/16 13:17
3F:→ wjck00383:應該是契約解釋須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問題。 10/16 13:19
4F:推 hoboks:按照契約不該扣押金 硬扣押金則無法律上原因 10/16 14:08
5F:推 hoboks:不過這押金事先就繳了 不是事後才拿走 跟我遇到的另案有異 10/16 14:24
6F:→ hoboks:那應該是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反正原波就向法院提起小額 10/16 14:25
7F:→ hoboks:原因事實寫清楚就好 甚至用口述方式跟法官表明也行 10/16 14:26
8F:→ hoboks:不需要自己找請求權基礎 法官自然會發揮認事用法的功能 10/16 14:27
9F:推 hoboks:另外3F提出的爭點 用消保法11條應該就可以解套了 10/16 14:32
10F:→ wjck00383:該條款既然是單獨磋商,能否用消保法11條我有點疑義。 10/16 19:00
11F:→ wjck00383:覺得這案子的實體法權利義務關係,頗值得思考。請求權 10/16 19:03
12F:→ wjck00383:基礎應該是那條約款,是種意定之債。但又有租賃契約的 10/16 19:05
13F:→ wjck00383:終止或是解除等情形。這會怎麼牽動押租金的從契約法律關 10/16 19:07
14F:→ wjck00383:係,我還在想........。 10/16 19:07
15F:→ chriseden:感謝h大及w大提供的意見 給小弟我長了不少法律常識 10/16 22:49
16F:→ chriseden:小弟我剛剛查了一下消保法第十一條 內容提到定型化契約 10/16 22:50
17F:→ chriseden:是指原本印在合約書裡面的那種契約嗎 10/16 22:52
18F:→ chriseden:據w大的說法所以像小弟這樣額外加註的條款 10/16 22:54
19F:→ chriseden:並不屬於所謂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囉 是這個意思嗎 10/16 22:54
20F:→ chriseden:如果照w大的講法 契約仍然有效的情況 10/16 22:56
21F:→ chriseden:那是不是意味著像這樣額外加註的條款 可能不受法律保障 10/16 22:57
22F:→ wjck00383:不對。消保法11條是針對企業單方擬定的條款所作的規範。 10/16 23:08
23F:→ wjck00383:因其為民法之特別法,故當不適用消保法的時候,應回歸 10/16 23:09
24F:→ wjck00383:民法處理,即我所說的探求當事人真意。我同意H大的建議 10/16 23:10
25F:→ wjck00383:,用小額訴訟程序,你並不需要去煩惱這個法律適用問題。 10/16 23:11
26F:→ chriseden:也就是該物業管理公司 所給我的契約書中原本的內容囉 10/16 23:11
27F:→ chriseden:再次感謝w大及h大的建議 10/16 23:17
28F:→ chriseden:由於小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10/16 23:18
29F:→ chriseden:所以想多了解有哪些法律條文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10/16 23:19
30F:→ chriseden:真的萬分感謝你們的幫助 10/16 23:19
31F:→ wjck00383:要解決問題,還是跑趟法院提小額訴訟,可能會較有幫助。 10/16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