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ahmayday (亞美蝶)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隨意轉貼
時間Sun Oct 11 23:18:14 2009
文章有點長 麻煩耐心看完
三、四年前還不懂事的時候
在某算命性質的論壇
PO了一篇有我名子和生日的文章
當時論壇應該是封閉性的論壇
也就是GOOGLE、YAHOO這類的搜尋引擎無法搜尋到的
但是在2008年的某月
該論壇更新轉移到一個新地方
而轉移後該論壇的資料
可在Google、Yahoo這類的搜尋器搜尋到
當然也就搜尋到我的資料了
但是 該論壇不是直接把資料轉移
而是用人工的方式
找人從舊論壇把資料複製以後再貼到新論壇
而在今年上半年我就已經發現這件事情了
當時我私下跟被站方請來轉貼的人連絡請他刪除
而他也就幫我刪除了 也跟我說這是站方的人請他轉貼的
結果我最近又發現三篇文章被google搜尋到了
但是原來的人已經聯絡不上了
我轉而連絡站方
卻得到這種回應
會員問命前須知-請了解網路文字隱私權及不予刪帖之說明 作者: OO 起始時間:
2008-5-8 結束時間: 不限 請您慎重評估是否提出真實姓名八字作為分析,在您按下「
確定張貼」前,本站再次提醒您,您的文章將來「一定」會被搜尋引擎搜尋到,如果裡面
包含任何您的隱私資訊,您等於「放棄隱私權」,往後請勿以任何理由要求刪除文章,..
但是文章並不是我發表的 而是被轉貼的
而且當初舊論壇google與yahoo搜尋不到
我在舊論壇所PO的資料也是在他發公佈前所PO的
而且當時並未轉為開放式論壇
現在我麻煩他們刪除 他們卻不予理會
我該如何做呢? 是否能用法律請他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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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18.208.77
※ 編輯: yeahmayday 來自: 120.118.208.77 (10/11 23:22)
1F:推 hoboks:這樣兩三句話就可以逼人放棄隱私權 真威 10/11 23:49
2F:→ hoboks:那你也波一篇公告 硬不刪你的文章就等同放棄他的人格權 10/11 23:50
3F:→ hoboks:因此你就可以把她揍成豬頭? 10/11 23:50
4F:→ hoboks:我能想到的就只有向法院起訴 請求對方除去以及防止對你的侵 10/11 23:51
5F:→ yeahmayday:那我應該要怎麼回復他呢? 他的公告是否跟法律相牴觸? 10/11 23:57
6F:推 depravity:告她讓她收到法院的掛號就是最好的回覆了 10/12 00:01
7F:→ yeahmayday:所以他這樣算是違法囉? 我是該去警局還是哪裡尋求幫助 10/12 00:03
8F:→ yeahmayday:因為我還只是學生 對這部分不是很清楚 10/12 00:03
9F:→ yeahmayday:找了一下資料 實在是不知道要用什麼法條起訴比較好 10/12 00:31
10F:推 cawba:當初你同意張貼 而站方也明確告知 你的個人資料會出現在網 10/12 16:38
11F:→ cawba:路上 所以你今天怎能說站方侵害你的隱私呢? 論壇之前是封閉 10/12 16:39
12F:→ cawba:式 但也是申請會員就看的到 今天轉成開放式也只是讓多一點人 10/12 16:40
13F:→ cawba:看到跟以前並無差別! 另外刑法你不用找了 本案請你用自訴的 10/12 16:41
14F:→ cawba:的方法 向法官說明站方侵害你的隱私權 然後要合理的精神賠償 10/12 16:42
15F:→ cawba:你要準備就醫或是造成其它實質損害的證明 讓法官判斷該賠多 10/12 16:43
16F:→ cawba:少 在下是覺得你會敗訴 不但拿不到錢還要付裁判費... 10/12 16:44
17F:→ cawba:你上網搜尋一下 民法195條 這是很標準的民事糾紛 只是你會輸 10/12 16:54
18F:推 hoboks:樓上漏掉18條 用這條會贏 10/12 17:58
19F:推 hoboks:18條第一項 10/12 18:05
20F:推 hoboks:另外自訴應該是刑訴名詞吧 10/12 18:21
21F:→ cawba:18條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我看不到站方違反了哪條法律-.- 10/12 21:04
22F:→ cawba:沒錯應該是刑事自訴 我講錯了...感謝指正(_._) 10/12 21:06
23F:→ Eventis: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是指損害賠償的部份,但是關於妨害除 10/12 21:07
24F:→ cawba:原PO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訴訟 我覺得寫訴狀這一點就會打退堂鼓 10/12 21:07
25F:→ Eventis:去請求權(民法18條I項前段),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18條II項 10/12 21:08
26F:→ Eventis:Orz....I項後段),並沒有這個限制. 10/12 21:15
27F:→ Eventis:當然你也可以說這麼做系爭實體上財產利益是0,程序成本相較 10/12 21:20
28F:→ Eventis:起來是無限大倍(...),爭執無甚實益就是......@@a 10/12 21:20
29F:→ Eventis:不過假定原po像某位名人,隨便被寫一點負面,透露一點個資, 10/12 21:30
30F:→ Eventis:都覺得他的尊嚴,他的人格,受到極大的侵犯與傷害;在實體法 10/12 21:31
31F:→ Eventis:的觀點,也不能要求他一定不能要求法院加以除去Orz 10/12 21:31
32F:→ Eventis:所以題外話,有時候我覺得所謂的程序利益,放在不同的人之間 10/12 21:32
33F:→ Eventis:來看,反而顯示出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畢竟每個人能承擔程序造 10/12 21:32
34F:→ Eventis:成的不利益並不相同,過份強調程序利益的結果,是使的實體法 10/12 21:33
35F:→ Eventis:上的權利與保障只有有錢人才有能力實現與主張,而弱者只能 10/12 21:34
36F:→ Eventis:仰賴對造的施捨(合意),否則就要陷入兩害相權的選擇中,也不 10/12 21:35
37F:→ Eventis:能說這種結果很令人愉快就是:) 10/12 21:35
38F:推 hoboks:小額可以以言詞起訴 就算寫訴狀把事實寫一寫就好 10/12 23:33
39F:→ hoboks:新訴訟標的理論不一定要用請求權來請求 事實理由寫清楚就好 10/12 23:34
40F:→ Eventis:小額訴訟程序限"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 10/12 23:47
41F:→ Eventis:(民訴436-8),本案是給付行為/不行為,應該沒有辦法適用. 10/12 23:47
42F:→ Eventis:而簡易程序亦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民訴427),本案似也無從 10/12 23:50
43F:→ Eventis:適用Orz......... 10/12 23:50
44F:→ Eventis:如果說是對於推文的題外話,那種兩造不對等的時候,多突顯在 10/12 23:51
45F:→ Eventis:債務人大,債權人小,而訴訟標的不小,但債權人無法負擔訴訟. 10/12 23:52
46F:→ sindyevil:(仰望) E大 你為何不PO文賺P幣存優文呢 10/13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