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ahmayday (亚美蝶)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问题] 随意转贴
时间Sun Oct 11 23:18:14 2009
文章有点长 麻烦耐心看完
三、四年前还不懂事的时候
在某算命性质的论坛
PO了一篇有我名子和生日的文章
当时论坛应该是封闭性的论坛
也就是GOOGLE、YAHOO这类的搜寻引擎无法搜寻到的
但是在2008年的某月
该论坛更新转移到一个新地方
而转移後该论坛的资料
可在Google、Yahoo这类的搜寻器搜寻到
当然也就搜寻到我的资料了
但是 该论坛不是直接把资料转移
而是用人工的方式
找人从旧论坛把资料复制以後再贴到新论坛
而在今年上半年我就已经发现这件事情了
当时我私下跟被站方请来转贴的人连络请他删除
而他也就帮我删除了 也跟我说这是站方的人请他转贴的
结果我最近又发现三篇文章被google搜寻到了
但是原来的人已经联络不上了
我转而连络站方
却得到这种回应
会员问命前须知-请了解网路文字隐私权及不予删帖之说明 作者: OO 起始时间:
2008-5-8 结束时间: 不限 请您慎重评估是否提出真实姓名八字作为分析,在您按下「
确定张贴」前,本站再次提醒您,您的文章将来「一定」会被搜寻引擎搜寻到,如果里面
包含任何您的隐私资讯,您等於「放弃隐私权」,往後请勿以任何理由要求删除文章,..
但是文章并不是我发表的 而是被转贴的
而且当初旧论坛google与yahoo搜寻不到
我在旧论坛所PO的资料也是在他发公布前所PO的
而且当时并未转为开放式论坛
现在我麻烦他们删除 他们却不予理会
我该如何做呢? 是否能用法律请他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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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18.208.77
※ 编辑: yeahmayday 来自: 120.118.208.77 (10/11 23:22)
1F:推 hoboks:这样两三句话就可以逼人放弃隐私权 真威 10/11 23:49
2F:→ hoboks:那你也波一篇公告 硬不删你的文章就等同放弃他的人格权 10/11 23:50
3F:→ hoboks:因此你就可以把她揍成猪头? 10/11 23:50
4F:→ hoboks:我能想到的就只有向法院起诉 请求对方除去以及防止对你的侵 10/11 23:51
5F:→ yeahmayday:那我应该要怎麽回复他呢? 他的公告是否跟法律相抵触? 10/11 23:57
6F:推 depravity:告她让她收到法院的挂号就是最好的回覆了 10/12 00:01
7F:→ yeahmayday:所以他这样算是违法罗? 我是该去警局还是哪里寻求帮助 10/12 00:03
8F:→ yeahmayday:因为我还只是学生 对这部分不是很清楚 10/12 00:03
9F:→ yeahmayday:找了一下资料 实在是不知道要用什麽法条起诉比较好 10/12 00:31
10F:推 cawba:当初你同意张贴 而站方也明确告知 你的个人资料会出现在网 10/12 16:38
11F:→ cawba:路上 所以你今天怎能说站方侵害你的隐私呢? 论坛之前是封闭 10/12 16:39
12F:→ cawba:式 但也是申请会员就看的到 今天转成开放式也只是让多一点人 10/12 16:40
13F:→ cawba:看到跟以前并无差别! 另外刑法你不用找了 本案请你用自诉的 10/12 16:41
14F:→ cawba:的方法 向法官说明站方侵害你的隐私权 然後要合理的精神赔偿 10/12 16:42
15F:→ cawba:你要准备就医或是造成其它实质损害的证明 让法官判断该赔多 10/12 16:43
16F:→ cawba:少 在下是觉得你会败诉 不但拿不到钱还要付裁判费... 10/12 16:44
17F:→ cawba:你上网搜寻一下 民法195条 这是很标准的民事纠纷 只是你会输 10/12 16:54
18F:推 hoboks:楼上漏掉18条 用这条会赢 10/12 17:58
19F:推 hoboks:18条第一项 10/12 18:05
20F:推 hoboks:另外自诉应该是刑诉名词吧 10/12 18:21
21F:→ cawba:18条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我看不到站方违反了哪条法律-.- 10/12 21:04
22F:→ cawba:没错应该是刑事自诉 我讲错了...感谢指正(_._) 10/12 21:06
23F:→ Eventis: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是指损害赔偿的部份,但是关於妨害除 10/12 21:07
24F:→ cawba:原PO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觉得写诉状这一点就会打退堂鼓 10/12 21:07
25F:→ Eventis:去请求权(民法18条I项前段),妨害防止请求权(民法18条II项 10/12 21:08
26F:→ Eventis:Orz....I项後段),并没有这个限制. 10/12 21:15
27F:→ Eventis:当然你也可以说这麽做系争实体上财产利益是0,程序成本相较 10/12 21:20
28F:→ Eventis:起来是无限大倍(...),争执无甚实益就是......@@a 10/12 21:20
29F:→ Eventis:不过假定原po像某位名人,随便被写一点负面,透露一点个资, 10/12 21:30
30F:→ Eventis:都觉得他的尊严,他的人格,受到极大的侵犯与伤害;在实体法 10/12 21:31
31F:→ Eventis:的观点,也不能要求他一定不能要求法院加以除去Orz 10/12 21:31
32F:→ Eventis:所以题外话,有时候我觉得所谓的程序利益,放在不同的人之间 10/12 21:32
33F:→ Eventis:来看,反而显示出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毕竟每个人能承担程序造 10/12 21:32
34F:→ Eventis:成的不利益并不相同,过份强调程序利益的结果,是使的实体法 10/12 21:33
35F:→ Eventis:上的权利与保障只有有钱人才有能力实现与主张,而弱者只能 10/12 21:34
36F:→ Eventis:仰赖对造的施舍(合意),否则就要陷入两害相权的选择中,也不 10/12 21:35
37F:→ Eventis:能说这种结果很令人愉快就是:) 10/12 21:35
38F:推 hoboks:小额可以以言词起诉 就算写诉状把事实写一写就好 10/12 23:33
39F:→ hoboks:新诉讼标的理论不一定要用请求权来请求 事实理由写清楚就好 10/12 23:34
40F:→ Eventis:小额诉讼程序限"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 10/12 23:47
41F:→ Eventis:(民诉436-8),本案是给付行为/不行为,应该没有办法适用. 10/12 23:47
42F:→ Eventis:而简易程序亦仅"关於财产权之诉讼"(民诉427),本案似也无从 10/12 23:50
43F:→ Eventis:适用Orz......... 10/12 23:50
44F:→ Eventis:如果说是对於推文的题外话,那种两造不对等的时候,多突显在 10/12 23:51
45F:→ Eventis:债务人大,债权人小,而诉讼标的不小,但债权人无法负担诉讼. 10/12 23:52
46F:→ sindyevil:(仰望) E大 你为何不PO文赚P币存优文呢 10/13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