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法律的條、款、項、目
時間Sun Oct 11 22:05:23 2009
※ 引述《ThirdEmpire (我操你姐的國家暴力)》之銘言:
: 法律用語中
: 條很好理解
: 項是指該條中第幾句的意思吧?
: 項、目呢?
: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為 第310條 第1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以上為 第310條 第2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以上為 第310條 第3項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以上為 第311條 第1項 第1款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以上為 第311條 第1項 第2款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以上為 第311條 第1項 第3款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以上為 第311條 第1項 第4款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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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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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數量: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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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3個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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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不爽不要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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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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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6.114.188
1F:推 vampirex:第311條不分項,是「第311條第1款」、「第311條第2款」.. 10/11 23:03
2F:→ ThirdEmpire:感謝! 10/11 23:21
3F:→ ChrisBear:三一一沒分項 直接用第XX款即可 因為後面沒有第二個項 10/1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