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Blue Blood)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在警訊筆錄上為不實陳述...可以告偽造ꐠ…
時間Tue Oct 6 16:21:37 2009
※ 引述《juno1023 (哈哈)》之銘言:
: 標題: [車禍] 在警訊筆錄上為不實陳述...可以告偽造文書嗎?
: 時間: Tue Oct 6 14:12:57 2009
:
:
: 如題
:
: 之前家人發生車禍
:
: 肇事者在警局作筆錄時有不實的陳述
~~~~~~~~~~~或可稱為提供有利於己的證據資料
:
: 在該案件起訴之後 律師閱卷就發現了
~~~~~~~~~~~~~~~~~發現後還輕信其所言而去查扣?有輕率草事之嫌
:
:
: 因為當時不知道他任職單位
~~~~
:
: 就誤信該筆錄上的資料
~~~~推託之詞
:
: 筆錄上警察是問他:肇事車輛是誰的
:
: 他實際任職的單位是A 車子是C的
:
: 因為他筆錄上說是B的車子
:
: 導致我方誤以B為假扣押的對象 而執行之
:
: 雖然B沒有對我方採取任何行動
:
:
: 但針對這個部份 肇事者這樣構成214條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嗎??
:
: 謝謝大家!
: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
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
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
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本案肇事者所為虛偽之陳述,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
待於承辦員警、檢察官、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況車籍資料可藉電腦資料庫或司法調證書函查索,於不知犯嫌所言真偽之時,豈可輕信其
言?且亦與正當司法程序、處理方式循屬有違。另,身為律師,應有相當智識足以判斷應
採取何種適當作為及程序,或可派員至監理單位查詢車籍,或可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狀」
請求偵審機關函查,而為嚴謹之處理,豈可誤信、輕信其言? 而非謂無有疏失? 哀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17.91 (10/06 16:25)
1F:推 juno1023:謝謝R大。但我委任律師只是請他幫忙閱卷而已,沒有其他 10/06 16:25
2F:推 juno1023:假扣押是在刑事起訴之前。 10/06 16:27
3F:推 juno1023:因為肇事者說他製作筆錄時說C車是車主(但並非事實) 10/06 16:34
4F:→ Rhadamanthuz:筆錄 是將口述者片面說詞予文字書面記載 10/06 16:42
5F:→ Rhadamanthuz:函查車籍 所得資料則是一翻兩瞪眼 怎麼會去信筆錄? 10/06 16:43
6F:→ Rhadamanthuz:筆錄主在詳實、出於自由意志 但對其所言則須嚴謹查證 10/06 16:46
7F:推 juno1023:在偵查階段未知其任職單位時,遞狀請檢座問他,檢座沒問 10/06 16:56
8F:推 depravity:任職單位和刑事無關檢察官不須要問更不該幫人問 10/06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