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Blue Bl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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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在警讯笔录上为不实陈述...可以告伪造ꐠ…
时间Tue Oct 6 16:21:37 2009
※ 引述《juno1023 (哈哈)》之铭言:
: 标题: [车祸] 在警讯笔录上为不实陈述...可以告伪造文书吗?
: 时间: Tue Oct 6 14:12:5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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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题
:
: 之前家人发生车祸
:
: 肇事者在警局作笔录时有不实的陈述
~~~~~~~~~~~或可称为提供有利於己的证据资料
:
: 在该案件起诉之後 律师阅卷就发现了
~~~~~~~~~~~~~~~~~发现後还轻信其所言而去查扣?有轻率草事之嫌
:
:
: 因为当时不知道他任职单位
~~~~
:
: 就误信该笔录上的资料
~~~~推托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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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录上警察是问他:肇事车辆是谁的
:
: 他实际任职的单位是A 车子是C的
:
: 因为他笔录上说是B的车子
:
: 导致我方误以B为假扣押的对象 而执行之
:
: 虽然B没有对我方采取任何行动
:
:
: 但针对这个部份 肇事者这样构成214条的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吗??
:
: 谢谢大家!
: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号判例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於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声明或申报,
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
成。
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
尚须为实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
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本案肇事者所为虚伪之陈述,不过以此提供为有利於己之证据资料,至其采信与否,尚有
待於承办员警、检察官、法院之判断,殊不能将之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同视。
况车籍资料可藉电脑资料库或司法调证书函查索,於不知犯嫌所言真伪之时,岂可轻信其
言?且亦与正当司法程序、处理方式循属有违。另,身为律师,应有相当智识足以判断应
采取何种适当作为及程序,或可派员至监理单位查询车籍,或可提出「声请调查证据状」
请求侦审机关函查,而为严谨之处理,岂可误信、轻信其言? 而非谓无有疏失? 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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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2.217.91 (10/06 16:25)
1F:推 juno1023:谢谢R大。但我委任律师只是请他帮忙阅卷而已,没有其他 10/06 16:25
2F:推 juno1023:假扣押是在刑事起诉之前。 10/06 16:27
3F:推 juno1023:因为肇事者说他制作笔录时说C车是车主(但并非事实) 10/06 16:34
4F:→ Rhadamanthuz:笔录 是将口述者片面说词予文字书面记载 10/06 16:42
5F:→ Rhadamanthuz:函查车籍 所得资料则是一翻两瞪眼 怎麽会去信笔录? 10/06 16:43
6F:→ Rhadamanthuz:笔录主在详实、出於自由意志 但对其所言则须严谨查证 10/06 16:46
7F:推 juno1023:在侦查阶段未知其任职单位时,递状请检座问他,检座没问 10/06 16:56
8F:推 depravity:任职单位和刑事无关检察官不须要问更不该帮人问 10/06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