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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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這一萬要不要付呢?
時間Sat Oct 3 18:17:40 2009
※ 引述《yumig (電力不足)》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在97年10/1開始上班
: 前些日子工廠起火差點引發爆炸,讓我堅定想走的決心,
: 昨天9/30去向人資小姐說明我想離職,
: 但人資告訴我必須還給公司1萬元的特休費!
: 公司104網站上寫 新進人員特休10日(每年)
: 公司給我的休假辦法上寫 未滿三個月不能請特休
: 那不是表示我今年度可請10日特休嗎?但我要離職時才要跟我討回來..
: 小姐說我還未滿一年(?)所以不能請特休,
: 我就說那我明天(10/1)再辦離職,她也說不行...
: ->請問我工作時間滿一年了嗎?
: 又如果我差一天滿一年的話,可算足月還是就算只工作11個月呢?
: 如果照公司規定特休按任職月數比例計算,要扣回我的工作"時數",
: 所以他最多可扣我"那一天的薪水"
: (全薪/31日/24hr)*8 (我們是輪班制 一天工作12hr 這裡要改成12嗎?)
: 這樣算正確嗎?
: 今天查了些勞基法,發現兩個看不懂的地方
: 第一個是 勞基法上寫如果未20日前告知雇主,雇主可以曠職論
勞基法沒有這樣說。如果十月一日要離職,那麼提前二十天就是九月十日
要告知。如果十月一日才告知,理論上是要做到十月二十一日離職。但如
果十月一日告知當天就離職,本來做事就是做到十月一日,那麼十月二日
到十月二十一日,本來就沒有薪水;即使這二十天被記曠職,最多也只能
扣十月二日到二十一日的薪水,本來就無錢可扣,實際上也是無曠職可記
。已經辭職了,就沒有曠職跟因此而開除的問題。勞基法對雇主未遵守預
告期,規定要以預告工資補償;但對於勞工如果沒有遵守,沒有規定怎麼
辦;應該是說,如果雇主因此而有具體可證的損失,可另行向勞工求償。
: 又連續曠職3日或一個月曠職6日就可不預告開除勞工
: 所以老闆可以這樣開除我嗎?但我還有繼續工作到昨天耶...
: 還是老闆可以扣我 20天的薪水!?(因為沒有提前20天通知?)
: 第二個是 勞基法又寫只要一天有工作就可領一天的薪水,
: 我持續工作到昨天,他為何又能扣我薪水呢??
: 這兩個有互相矛盾到嗎?我看不懂!
: 人資告訴我,叫我拿1萬去她才要拿離職證明跟幫我轉出勞健保...
: 但家裡需要我工作付日常開銷...不轉出我也沒辦法找別的工作
: 真不知該怎麼辦...
: 拜託各位!謝謝大家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起火差點爆炸,看起來是很嚴重,應該請公司立刻改善,或是直接向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勞工處)及北區勞動檢查所檢舉,否則萬一出事,同事倒楣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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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減薪 遇缺不補 無薪休假 加班換休 契約派遣 奴隸責任制--
資方殺很大
工人不大 團結最大 藍領、白領、無塵衣工人,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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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49.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