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hmygod0601 (Li)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被破門而入...這樣可以嗎??
時間Tue Sep 29 00:12:08 2009
事實經過:
男友告訴我,今天警察拿著搜索票上門
因為他剛下完大夜班,所以睡到連有人按門鈴都沒聽到
只覺得外面怎麼這麼吵......直到聲音越來越近...
直到他張開眼看到有陌生男人在房間裡面
警察也傻眼,在請鎖匠開完門之後,才發現裡面有人在睡
拿出證件以及搜索票之後,就在房間內簡單看了一下+拿著DV錄影
後來發現我們不是他們要搜索的對象
這才緊張的開始道歉,留了一張"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寫著: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因偵辦地院聲搜字商標法案件,
對受執行人XXX(不是我們)在XX處所(我們租的地方)
已執行搜索完畢
經搜索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乃付與本證明書
問題:
我個是覺得蠻離譜的,管理員陪同上來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這個人搬走了
1. 這樣還可以強制進來搜索嗎?更何況還是讓鎖匠來開門..
2. 我們跟這個"被搜索人"沒任何關係,為什麼要要寫這張證明書給我們呢?
而且還要我男友簽名勾選被搜索人"不在"的選項
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我不在,不然我絕對不會簽這麼奇怪的東西
要勾選,應該也是要由管理員或是房東來證明這個人已經不租這邊了
怎麼會由我們無關的人來簽?
畢竟才剛租沒多久,我不想以後在睡的時候
都還要覺得隨時會有警察來破門......
要怎麼保護自己應該有的權益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7.195
1F:→ and:地址就是你的住處 他沒把那翻的亂七八糟 妳就要偷笑了 09/29 00:27
2F:→ ohmygod0601:我有個疑問,因為他寫對"受執行人"的處所 09/29 00:30
3F:→ ohmygod0601:就算他知道這個人已經不在,也可以搜嗎? 09/29 00:30
4F:→ Eventis:形式合法就夠了,這問題不大. 09/29 00:33
5F:→ Eventis:畢竟實際上執行的人可能完全不清楚現在這裡換誰住,有沒有 09/29 00:33
6F:→ Eventis:牽連,東西會不會還在,實情如何,並不是他應/能判斷的. 09/29 00:35
7F:推 ChrisBear:如果有搜索票就是合法 不能抗拒 09/29 00:53
8F:推 valenci:有搜索票就是合法 09/29 09:05
9F:推 depravity:她住在裡面怎麼會是無關的 @@ 09/29 09:06
10F:→ depravity:要避免因為前人或他人被搜索那請買新成屋沒人住過就不會 09/29 09:08
11F:推 valenci:怎麼會由我們無關的人來簽? 見證吧.搜索時當事人常不在 09/29 09:09
12F:→ valenci:管理員說搬走誰知真假..警還是要親搜完成任務 09/29 09:11
13F:→ valenci:簽那個不會怎樣..見證 09/29 09:13
14F:推 iverpun:有搜索票 屬要式搜索 無違法之虞 09/29 13:32
15F:推 kai761:有搜索票 對第三人入宅搜索 無違法之虞? 09/29 22:39
16F:→ iverpun:第三人住宅?這只有那所謂的"第三人"知道 檢警可不知道 09/30 04:10
17F:→ iverpun:更何況搜索的目標可是處所或住宅 可沒有搜索第三人之身體 09/30 04:13
18F:→ iverpun:何來違法之有? 09/30 04:13
19F:推 kai761:想請問一下,既然犯嫌已經搬走,如果執行搜索人 1.認為該址是 09/30 20:54
20F:→ kai761:犯嫌所住,沒去查明,那是否合乎刑訴122條第1項"必要時"? 09/30 20:55
21F:→ kai761:2.若想的就是第三人處所,合乎同條第2項"相當理由"? 09/30 20:55
22F:→ kai761:是否可以討論有無違法搜索罪的未必故意? 09/30 21:03
23F:→ Eventis:要看122,應該要一併看128以下,看搜索票怎麼變出來的. 10/01 17:11
24F:推 kai761:怎? 是要說錯是檢察官跟法官造成的嗎? 10/01 18:17
25F:→ kai761:當然 這情形不會搜到東西,不會有被撤銷搜索的問題 10/01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