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ngofly (天狗飛)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新聞] 酒駕怕受罰? 律師搬法條拒酒測
時間Thu Sep 24 18:36:52 20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4/8/1rpg6.html
晚上10點多,警方進行酒測攔檢勤務,卻碰上了「很牛」的駕駛。一名陳姓駕駛,紅燈右
轉違規,被攔下開單,但警方聞到這名陳姓駕駛身上有酒味,想進行酒精測試,這名陳姓
駕駛在現場和警方僵持,還說沒有構成危害,沒有義務配合警方,最後乾脆跑到一間餐廳
,還搬法條出來和警察辯論,原來這名陳姓駕駛是一名律師。
陳姓駕駛:「警方違法,我絕對…。」警方:「那你拒測嗎?」陳姓駕駛:「大家都聽到
,我沒有拒測。」
男子嘴上說著沒有拒絕酒測,但就是不配合,坐在一邊,又灌水又嚼口香糖,警方很無奈
。陳姓駕駛:「我沒有構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我絕對沒有,沒有發生危害、
沒有客觀合理的跡象,所以我沒有那個義務配合他們,配合他們酒測,神經病。」
陳姓駕駛搬出一大堆法條辯論,但就是不願意乖乖配合酒測,一名外國朋友也在旁邊錄影
,就怕權益受損。
晚上10點半,警方在台北縣新莊地區進行酒駕攔檢勤務,碰上陳姓駕駛紅燈右轉交通違規
,攔下來開罰,發現陳姓駕駛身上有酒味,想酒測,但男子不配合,還跑進旁邊的餐廳不
理警察。員警:「我跟你講,我沒有進去喔,我告知你我把罰單拿給你。」
碰上很牛的陳姓駕駛,警方無奈,事後調查,才發現這名駕駛其實是一位律師,身邊的朋
友也都從事法律工作,難怪對法條瞭若指掌。只是和警方僵持不接受酒測,也讓人懷疑,
陳姓駕駛該不會是真的有喝酒,犯了法,才搬出一堆法條保護自己犯罪的事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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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說的那一段
沒有構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我絕對沒有,沒有發生危害、
沒有客觀合理的跡象,所以我沒有那個義務配合他們,配合他們酒測。
是正確的嗎?
或者怎樣拒絕酒測是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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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69.168
※ 編輯: tengofly 來自: 59.124.69.168 (09/24 18:37)
1F:推 netsc:妨礙公務 09/24 18:48
2F:→ wjck00383:同法29條一項規定可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不應以妨害 09/24 19:14
3F:→ wjck00383:公務罪相繩為當。 09/24 19:14
4F:→ jiunpin:他不是罵神經病,應有涉刑140之嫌,警執法29,表示異議後 09/24 22:21
5F:→ jiunpin:認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當事人應配合,如認不妥,應走訴願 09/24 22:23
6F:→ jiunpin:行政訴訟,如認違法,可走國賠。 09/24 22:23
7F:→ jiunpin:非交通事故要拒絕酒測,你表明拒絕酒測後,警察就會直接開 09/24 22:28
8F:→ jiunpin:罰單給你了。因依警職法8,是可要求駕駛人酒測的。 09/24 22:31
9F:→ jiunpin:紅燈右轉,判斷是屬易生危害交通工具,應客觀合理吧。 09/24 22:49
10F:→ Eventis:那句踩不到140:) 09/24 23:52
11F:→ Eventis:至於135以強暴脅迫為要件,消極不作為/不配合,均不足當之. 09/24 23:54
12F:→ Eventis:至於案例中的律師應該是打算收張罰單事後收工再說,警方開 09/25 00:03
13F:→ Eventis:單了事基本就算目的已達了. 09/25 00:03
14F:推 iverpun:其實告知幾次 再加上錄影 就可以35條第四項 拒測直接告發 09/25 01:01
15F:→ myrookie:IVERPUN説法+1. 09/25 01:03
16F:→ iverpun:要不然警察聞到有酒味 大家都不要吹就好啦 而且有錄影為證 09/25 01:05
17F:→ iverpun:要申訴就去申訴 管它是律師還是總統 法官一樣不會撤銷的 09/25 01:05
18F:→ wjck00383:警察職權行使法總共才32條,不知是哪部法律的35條四項? 09/25 01:45
19F:→ Eventis:哪會著眼在罰錢,他又不是罰不起.....-.-" 09/25 01:52
20F:→ Eventis:但是他去出自己的庭,那損失就大了.....@@a 09/25 01:54
21F:→ Eventis:自己付車馬費給自己.......(遠目) 09/25 01:55
22F:→ wjck00383:不過都不在乎罰錢了,車馬費又會在意嗎? 09/25 01:57
23F:→ Eventis:比較利益啊.........XD 09/25 02:08
24F:→ ChrisBear:就算我公法在爛都聽的出來那個律師的論理似乎有不妥 09/25 02:53
25F:→ myrookie:wjck兄.他講的不是警職法... 09/25 02:53
26F:→ wjck00383:找到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35條第四項。 09/25 08:42
27F:推 antibailan:這個律師被撞死最好 09/25 09:46
28F:→ pumatogether:人渣都可當律師 09/25 10:02
29F:推 p3:建議酒駕要重罰,加吊照終身不得再考,不要等到死人才要管! 09/25 10:05
30F:推 iverpun:ㄟ 我說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抱歉沒說請楚 09/25 11:03
31F:推 hotwingking: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 似乎是指肇事後才能發動 09/25 11:50
32F:→ hotwingking: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 09/25 11:52
33F:→ hotwingking:(§35 4)(其實就依第4項罰錢就好了) 09/25 11:57
34F:→ hotwingking:處第幾項數到眼都花了 以上所打的字請別理會 09/25 12:01
35F:推 iverpun:給樓上網友 道交條例第35條第四項應該沒有規定要肇事或造 09/26 07:42
36F:→ iverpun:成危害才能適用喔 只要錄影存證加上口頭或書面告知 拒絕酒 09/26 07:45
37F:→ iverpun:測就直接開罰六萬+車輛移置保管+吊銷駕照 當然啦 這也要 09/26 07:46
38F:→ iverpun:勤務執行人員客觀合理判斷駕駛人可能有酒駕情事 才會請駕 09/26 07:47
39F:→ iverpun:駛人配合酒測 通常鼻子一聞 眼睛一看大多八九不離十... 09/26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