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ngofly (天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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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酒驾怕受罚? 律师搬法条拒酒测
时间Thu Sep 24 18:36:52 20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4/8/1rpg6.html
晚上10点多,警方进行酒测拦检勤务,却碰上了「很牛」的驾驶。一名陈姓驾驶,红灯右
转违规,被拦下开单,但警方闻到这名陈姓驾驶身上有酒味,想进行酒精测试,这名陈姓
驾驶在现场和警方僵持,还说没有构成危害,没有义务配合警方,最後乾脆跑到一间餐厅
,还搬法条出来和警察辩论,原来这名陈姓驾驶是一名律师。
陈姓驾驶:「警方违法,我绝对…。」警方:「那你拒测吗?」陈姓驾驶:「大家都听到
,我没有拒测。」
男子嘴上说着没有拒绝酒测,但就是不配合,坐在一边,又灌水又嚼口香糖,警方很无奈
。陈姓驾驶:「我没有构成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第一项,我绝对没有,没有发生危害、
没有客观合理的迹象,所以我没有那个义务配合他们,配合他们酒测,神经病。」
陈姓驾驶搬出一大堆法条辩论,但就是不愿意乖乖配合酒测,一名外国朋友也在旁边录影
,就怕权益受损。
晚上10点半,警方在台北县新庄地区进行酒驾拦检勤务,碰上陈姓驾驶红灯右转交通违规
,拦下来开罚,发现陈姓驾驶身上有酒味,想酒测,但男子不配合,还跑进旁边的餐厅不
理警察。员警:「我跟你讲,我没有进去喔,我告知你我把罚单拿给你。」
碰上很牛的陈姓驾驶,警方无奈,事後调查,才发现这名驾驶其实是一位律师,身边的朋
友也都从事法律工作,难怪对法条了若指掌。只是和警方僵持不接受酒测,也让人怀疑,
陈姓驾驶该不会是真的有喝酒,犯了法,才搬出一堆法条保护自己犯罪的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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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说的那一段
没有构成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第一项,我绝对没有,没有发生危害、
没有客观合理的迹象,所以我没有那个义务配合他们,配合他们酒测。
是正确的吗?
或者怎样拒绝酒测是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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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69.168
※ 编辑: tengofly 来自: 59.124.69.168 (09/24 18:37)
1F:推 netsc:妨碍公务 09/24 18:48
2F:→ wjck00383:同法29条一项规定可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不应以妨害 09/24 19:14
3F:→ wjck00383:公务罪相绳为当。 09/24 19:14
4F:→ jiunpin:他不是骂神经病,应有涉刑140之嫌,警执法29,表示异议後 09/24 22:21
5F:→ jiunpin:认无理由,得继续执行,当事人应配合,如认不妥,应走诉愿 09/24 22:23
6F:→ jiunpin:行政诉讼,如认违法,可走国赔。 09/24 22:23
7F:→ jiunpin:非交通事故要拒绝酒测,你表明拒绝酒测後,警察就会直接开 09/24 22:28
8F:→ jiunpin:罚单给你了。因依警职法8,是可要求驾驶人酒测的。 09/24 22:31
9F:→ jiunpin:红灯右转,判断是属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应客观合理吧。 09/24 22:49
10F:→ Eventis:那句踩不到140:) 09/24 23:52
11F:→ Eventis:至於135以强暴胁迫为要件,消极不作为/不配合,均不足当之. 09/24 23:54
12F:→ Eventis:至於案例中的律师应该是打算收张罚单事後收工再说,警方开 09/25 00:03
13F:→ Eventis:单了事基本就算目的已达了. 09/25 00:03
14F:推 iverpun:其实告知几次 再加上录影 就可以35条第四项 拒测直接告发 09/25 01:01
15F:→ myrookie:IVERPUN説法+1. 09/25 01:03
16F:→ iverpun:要不然警察闻到有酒味 大家都不要吹就好啦 而且有录影为证 09/25 01:05
17F:→ iverpun:要申诉就去申诉 管它是律师还是总统 法官一样不会撤销的 09/25 01:05
18F:→ wjck00383:警察职权行使法总共才32条,不知是哪部法律的35条四项? 09/25 01:45
19F:→ Eventis:哪会着眼在罚钱,他又不是罚不起.....-.-" 09/25 01:52
20F:→ Eventis:但是他去出自己的庭,那损失就大了.....@@a 09/25 01:54
21F:→ Eventis:自己付车马费给自己.......(远目) 09/25 01:55
22F:→ wjck00383:不过都不在乎罚钱了,车马费又会在意吗? 09/25 01:57
23F:→ Eventis:比较利益啊.........XD 09/25 02:08
24F:→ ChrisBear:就算我公法在烂都听的出来那个律师的论理似乎有不妥 09/25 02:53
25F:→ myrookie:wjck兄.他讲的不是警职法... 09/25 02:53
26F:→ wjck00383:找到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35条第四项。 09/25 08:42
27F:推 antibailan:这个律师被撞死最好 09/25 09:46
28F:→ pumatogether:人渣都可当律师 09/25 10:02
29F:推 p3:建议酒驾要重罚,加吊照终身不得再考,不要等到死人才要管! 09/25 10:05
30F:推 iverpun:ㄟ 我说的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抱歉没说请楚 09/25 11:03
31F:推 hotwingking: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条 似乎是指肇事後才能发动 09/25 11:50
32F:→ hotwingking:汽车驾驶人肇事拒绝接受或肇事无法实施第一项测试... 09/25 11:52
33F:→ hotwingking:(§35 4)(其实就依第4项罚钱就好了) 09/25 11:57
34F:→ hotwingking:处第几项数到眼都花了 以上所打的字请别理会 09/25 12:01
35F:推 iverpun:给楼上网友 道交条例第35条第四项应该没有规定要肇事或造 09/26 07:42
36F:→ iverpun:成危害才能适用喔 只要录影存证加上口头或书面告知 拒绝酒 09/26 07:45
37F:→ iverpun:测就直接开罚六万+车辆移置保管+吊销驾照 当然啦 这也要 09/26 07:46
38F:→ iverpun:勤务执行人员客观合理判断驾驶人可能有酒驾情事 才会请驾 09/26 07:47
39F:→ iverpun:驶人配合酒测 通常鼻子一闻 眼睛一看大多八九不离十... 09/26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