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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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關於派遣業的加班費問題
時間Thu Sep 24 00:43:58 2009
※ 引述《thinkmema (愛我就撲倒我)》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上份工作是保全
: 要輪日夜班 每月300小時
: 雙週144小時
: 不過公司說 那份工作不在勞基法限制之內
: 問題:
: 像所謂"不在勞基法規定範圍內"
很遺憾要回你,公司說的是真的。保全業,以及很多
其他的行業,首先是適用勞基法,但是在勞基法第八
十四條之一,被排除了加班費的規定,也就是以第三
十條為核心的「八小時工作日」及「雙週八十四小時
」規定,連帶變形工時、彈性工時、女性夜間工作、
工時上限等等,都被排除適用了。
勞動基準法被修成這樣,已經失去了「基準」的意義
;本來基準是要劃一條線,勞動條件,在這一條線以
上,是市場決定或勞資協商決定(含勞資實力對比)
;在這條線以下,不准。這是兩百多年國際工運努力
的結果,在大部份號稱「文明」的國家都予以承認。
但在有錢人、財團、資方為主導的政府部門和立法部
門裡,勞基法被愈修愈彈性、愈往下修。本來彈性不
是不可以,在那條線以上,要怎麼彈性都行。現在的
彈性變成向下彈性。理論上也可以向上彈性,但在大
部份受僱支薪者沒有工會組織的情況下,很難向上。
舉例來說,原來勞基法規定每週四十八工時制,一般
就是每週六天、每天八小時。後來2001年要修到每雙
週八十四工時(每週四十工時是陳水扁的政見,但當
選就變了),一度府院九人小組還要倒退修法到四十
四工時。那時資方和官方開始抱怨每週四十二無法整
除、平均分配到每一天的問題,才有一大堆變形和彈
性工時。其實真要整除、又懶得算到分,直接實施四
十工時就好了,勞基法說四十二,又不是要你真的四
十二,四十一、四十、三十九甚至三十六都合法。
固然每行業性質或有不同,但這個差異應該是在勞基
法的底線以上,彈性處理,而不是直接把底線取消。
這樣,好像任何健康或文明或人性的顧慮都不見了。
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保全業和責任制等等,做成全年
無休的7-11都合法,連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作為例
假的規定都不需要。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
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
制。
這個條文,第一個規定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已經過關了,保全業、什麼系統研發設備維護工程師
等等,都被核定了。第三條,即使還沒過關,也很容
易過關。唯一可以把關的第二個門檻:勞雇雙方另行
約定,如果沒有工會,等於廢文。所以真要追究這個
問題的話,請籌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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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減薪 遇缺不補 無薪休假 加班換休 契約派遣 奴隸責任制--
資方殺很大
工人不大 團結最大 藍領、白領、無塵衣工人,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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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40.48
1F:→ kwktw236:註:倒是保全法規定工時上限為每日十六小時 09/24 00:44
2F:推 ChrisBear:勞動法很專精.... 09/24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