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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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关於派遣业的加班费问题
时间Thu Sep 24 00:43:58 2009
※ 引述《thinkmema (爱我就扑倒我)》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小弟上份工作是保全
: 要轮日夜班 每月300小时
: 双周144小时
: 不过公司说 那份工作不在劳基法限制之内
: 问题:
: 像所谓"不在劳基法规定范围内"
很遗憾要回你,公司说的是真的。保全业,以及很多
其他的行业,首先是适用劳基法,但是在劳基法第八
十四条之一,被排除了加班费的规定,也就是以第三
十条为核心的「八小时工作日」及「双周八十四小时
」规定,连带变形工时、弹性工时、女性夜间工作、
工时上限等等,都被排除适用了。
劳动基准法被修成这样,已经失去了「基准」的意义
;本来基准是要划一条线,劳动条件,在这一条线以
上,是市场决定或劳资协商决定(含劳资实力对比)
;在这条线以下,不准。这是两百多年国际工运努力
的结果,在大部份号称「文明」的国家都予以承认。
但在有钱人、财团、资方为主导的政府部门和立法部
门里,劳基法被愈修愈弹性、愈往下修。本来弹性不
是不可以,在那条线以上,要怎麽弹性都行。现在的
弹性变成向下弹性。理论上也可以向上弹性,但在大
部份受雇支薪者没有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很难向上。
举例来说,原来劳基法规定每周四十八工时制,一般
就是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後来2001年要修到每双
周八十四工时(每周四十工时是陈水扁的政见,但当
选就变了),一度府院九人小组还要倒退修法到四十
四工时。那时资方和官方开始抱怨每周四十二无法整
除、平均分配到每一天的问题,才有一大堆变形和弹
性工时。其实真要整除、又懒得算到分,直接实施四
十工时就好了,劳基法说四十二,又不是要你真的四
十二,四十一、四十、三十九甚至三十六都合法。
固然每行业性质或有不同,但这个差异应该是在劳基
法的底线以上,弹性处理,而不是直接把底线取消。
这样,好像任何健康或文明或人性的顾虑都不见了。
站在劳基法的角度,保全业和责任制等等,做成全年
无休的7-11都合法,连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作为例
假的规定都不需要。
第八十四条之一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
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
并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
制。
这个条文,第一个规定就是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
已经过关了,保全业、什麽系统研发设备维护工程师
等等,都被核定了。第三条,即使还没过关,也很容
易过关。唯一可以把关的第二个门槛:劳雇双方另行
约定,如果没有工会,等於废文。所以真要追究这个
问题的话,请筹组工会。
--
裁员减薪 遇缺不补 无薪休假 加班换休 契约派遣 奴隶责任制--
资方杀很大
工人不大 团结最大 蓝领、白领、无尘衣工人,联合起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7.140.48
1F:→ kwktw236:注:倒是保全法规定工时上限为每日十六小时 09/24 00:44
2F:推 ChrisBear:劳动法很专精.... 09/24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