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問] 學校這樣涉嫌偽造文書了嗎?
時間Thu Sep 3 05:09:23 2009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引述《mczap (黑特專用機)》之銘言:
: : 我今年申請學校宿舍
: : 我申請單上寫的是A宿舍
: : 但是我繳費單寄來時 寫的是XX宿舍
: : 我想說 有聽人家說 宿舍改名字
: : 我就沒有想太多
: : 就繳費了
: : 但是昨天我朋友跟我說XX宿舍其實就是B宿舍
: : A宿舍今年沒有了
: : 在這期間 學校根本沒有知會我
: : 沒盡到告知我的義務
: : 就私自把我從申請的A宿舍
: : 換到B宿舍
: : 不知道學校這行為有沒有涉嫌偽造文書
: : 補充:當初住宿申請單上 並沒有類似
: : 如有不可預期情況發生 學校有權更換宿舍 這一條
: 偽造文書
: 應該是「製造了一個非你意願的文書,並損及你的權益」
: 例如
: 我今天是求才者,我請應徵者備妥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來應徵,結果錄取的人
: 用了假的畢業證書跟假的成績單,這就可以稱為偽造文書
怪怪的,應該說,因為錄取人無製作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之權限卻製作之,故成立本
罪,比較妥當。至於你的意願如何,應該與本罪之要件無涉。
: 然而今天你申請A舍,卻住到B舍
: 我認為學校人員並沒有主觀的犯意,顯然出於照顧學生的立場,將無法入住A舍的學生
: 安排到B舍。
: 何況,您的權益可曾受損?若你沒有抽上A舍,不管學校人員幫不幫你主動安排,你就是
: 住不到A舍
: 如果你可以主張你的入住A舍權益受損,偽造文書可能成立
不太對吧,如果你說的是刑法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要件應該跟你說的不同。
刑法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本條處罰的是所謂「有形偽造」,構成要件是「無製作權人假借或捏造他人名義而
製作(或變造)私文書」,如果行為人本身有製作權,而以自己名義製作,縱使文
書內容不實,亦非本條處罰的偽造行為。又本條亦不以實際上有製作名義人為限,
縱令製作名義人係屬架空虛構,亦無礙本罪之成立。
舉例來說,某社團社員總會會議記錄,依章程規定應由該社團秘書長A於每次開會
後製作:
一、B假冒A名義製作會議紀錄→成立本條前段之偽造私文書罪
因有製作權人是A,B係無製作權人,B假冒A名義製作會議記錄成立本罪。
二、A做好會議記錄,B偷偷修改內容→成立本條後段之變造私文書罪
因B為無製作權人,卻任意變更A所製作之文書之內容,成立本罪。
三、A自己製作會議記錄,但是亂做而與實際會議內容不符→不成立本罪
因本條不處罰「無形偽造」僅處罰「有形偽造」,就會議記錄而言,A為有製
作權人,而以自己名義製作,縱使文書內容不實,亦非本條處罰的偽造行為。
PS:
至於「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根據某刑庭法官說,這邊他們基本上
都不管的,只要偽造文書行為成立,判決書打一句「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
虞…」帶過即可。法官是最大的,他說足生損害就是足生損害~ XD
開玩笑的啦,基本上本罪保護的是文書的信用性,無製作權人任意假冒有製作
權人名義偽造、變造文書,原則上都會侵害到文書的信用性。
另外學說有認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是兼採「實質主義」之立
法例,以該偽造之文書內容記載是否與實際相符為斷,亦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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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發問者的問題,無關偽造文書罪(根本無違法可言),他跟學校申請住A宿
舍,學校可以不同意吧?學校只同意他住B宿舍,繳費單也是學校相關負責人可以
製作的,根本沒人去變更他當初申請的申請書,哪來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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