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问] 学校这样涉嫌伪造文书了吗?
时间Thu Sep 3 05:09:23 2009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 引述《mczap (黑特专用机)》之铭言:
: : 我今年申请学校宿舍
: : 我申请单上写的是A宿舍
: : 但是我缴费单寄来时 写的是XX宿舍
: : 我想说 有听人家说 宿舍改名字
: : 我就没有想太多
: : 就缴费了
: : 但是昨天我朋友跟我说XX宿舍其实就是B宿舍
: : A宿舍今年没有了
: : 在这期间 学校根本没有知会我
: : 没尽到告知我的义务
: : 就私自把我从申请的A宿舍
: : 换到B宿舍
: : 不知道学校这行为有没有涉嫌伪造文书
: : 补充:当初住宿申请单上 并没有类似
: : 如有不可预期情况发生 学校有权更换宿舍 这一条
: 伪造文书
: 应该是「制造了一个非你意愿的文书,并损及你的权益」
: 例如
: 我今天是求才者,我请应徵者备妥毕业证书及成绩单来应徵,结果录取的人
: 用了假的毕业证书跟假的成绩单,这就可以称为伪造文书
怪怪的,应该说,因为录取人无制作毕业证书及成绩单之权限却制作之,故成立本
罪,比较妥当。至於你的意愿如何,应该与本罪之要件无涉。
: 然而今天你申请A舍,却住到B舍
: 我认为学校人员并没有主观的犯意,显然出於照顾学生的立场,将无法入住A舍的学生
: 安排到B舍。
: 何况,您的权益可曾受损?若你没有抽上A舍,不管学校人员帮不帮你主动安排,你就是
: 住不到A舍
: 如果你可以主张你的入住A舍权益受损,伪造文书可能成立
不太对吧,如果你说的是刑法210条的伪造私文书罪,要件应该跟你说的不同。
刑法210条「伪造、变造私文书,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本条处罚的是所谓「有形伪造」,构成要件是「无制作权人假借或捏造他人名义而
制作(或变造)私文书」,如果行为人本身有制作权,而以自己名义制作,纵使文
书内容不实,亦非本条处罚的伪造行为。又本条亦不以实际上有制作名义人为限,
纵令制作名义人系属架空虚构,亦无碍本罪之成立。
举例来说,某社团社员总会会议记录,依章程规定应由该社团秘书长A於每次开会
後制作:
一、B假冒A名义制作会议纪录→成立本条前段之伪造私文书罪
因有制作权人是A,B系无制作权人,B假冒A名义制作会议记录成立本罪。
二、A做好会议记录,B偷偷修改内容→成立本条後段之变造私文书罪
因B为无制作权人,却任意变更A所制作之文书之内容,成立本罪。
三、A自己制作会议记录,但是乱做而与实际会议内容不符→不成立本罪
因本条不处罚「无形伪造」仅处罚「有形伪造」,就会议记录而言,A为有制
作权人,而以自己名义制作,纵使文书内容不实,亦非本条处罚的伪造行为。
PS:
至於「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的要件,根据某刑庭法官说,这边他们基本上
都不管的,只要伪造文书行为成立,判决书打一句「有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之
虞…」带过即可。法官是最大的,他说足生损害就是足生损害~ XD
开玩笑的啦,基本上本罪保护的是文书的信用性,无制作权人任意假冒有制作
权人名义伪造、变造文书,原则上都会侵害到文书的信用性。
另外学说有认为「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的要件,是兼采「实质主义」之立
法例,以该伪造之文书内容记载是否与实际相符为断,亦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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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发问者的问题,无关伪造文书罪(根本无违法可言),他跟学校申请住A宿
舍,学校可以不同意吧?学校只同意他住B宿舍,缴费单也是学校相关负责人可以
制作的,根本没人去变更他当初申请的申请书,哪来伪造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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