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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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請問值日夜班時間 計入工作時間嗎
時間Mon Aug 31 23:50:04 2009
※ 引述《bunnylove (Happy Day)》之銘言:
: 因為醫院狡辯說 值日夜班時間 不計入工作時間
: 所以一天上24小時 不違法
: 請問這樣可以嗎
: 社會局的人居然告訴我你簽了契約 就算不合理也得遵守
: 還說要不要判定違法 自己去上法院
: 但法院多久會有結果出來不知道喔
: 我在的地方是公立醫院
: 我去申請調解的地方是社會局
: 好個公家機關阿
: 問題:
: 值日夜班時間 計入工作時間嗎? 我是屬於勞基法員工 雇主居然用這樣躲避勞基法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是不是您所在的縣市政府沒有勞工局,所以只能找社會局?
社會局除非有專門處理勞工問題的人員,例如勞資組,否則
常常不是很了解。但是就值日的問題來說,勞委會也從來沒
有明講值日值夜等於就是工作,所以工時和加班費以及工時
上限要照算。不但雇主可能躲避勞基法,連官方自己都可能
把勞基法開個大洞、讓雇主比較方便鑽。這類問題去問勞委
會,經常只能得到「勞資協商」或「勞資自行協商」,最多
就是雇主「宜」怎麼怎麼樣(而不是「應」),說了等於沒
說。因為勞基法就是要訂定一個勞動的「基準」,基準以上
可以勞資協商,但無論如何不能掉到基準之下;況且台灣大
部份工人沒有工會,大部分工會沒有作用,所以平等的實質
協商根本幾乎不可能。(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工人只有集
體地組織起來的時候,才和資方有平等的協商權)。舉個例
子: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506181號:
一 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
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二 實施勞工值日 (夜) 之事業單位勞工,於值日 (夜) 補休之日奉派出
差,除當日工資照給外,補休日工資之發給標準,得由勞雇雙方協商
決定。
(還有其他和值日有關的解釋令,但可能廢除了,現在網上
只找到這一條)
如果是假日工作,就要算加班費或補休(在特殊情況下會兩
個都有,但至少有一個),但以上的解釋令,又不說加班費
--當日工資照給,是說本來沒值日也就有工資,有值沒值
一樣錢。加班的補休就是照正常工作日發給,例如月薪三萬
,日薪算一千,假日當天沒上班也是一千,加班換補休的話
,若週一補休,當天本來要上班也是一千元,沒上班補休也
是一千元。但現在居然不直接說補休當日工資照給,反而要
勞雇協商,就是值日不被視為正常的工作。
官方這種想法可能是認為,值日值夜很輕鬆,不用「勞動」,
頂多接接電話。在冷氣房裡想當然爾,和百姓現實中的生活
及勞動狀況相差太遠。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勞基法八十四條
之一排除加班休假規定的「監視性、間歇性」工作中,官方
把保全業列入這一類,所以保全業沒有工時上限(勞基法的
上限是一日十二小時),反而是保全法規定了上限十六小時
,而且還可以不算加班費。官方大概是覺得保全人員只要坐
著打瞌睡、偶爾醒來看看監視器就好。實際上保全當然沒這
麼輕鬆,特別是在失業人口增加、保全員和保全公司競爭激
烈的情況下,工廠或大樓住戶對保全的要求愈來愈多,從上
下班交管、定時巡視、檢查包包和後行李箱、澆花到收掛號
信、收管理費等等。
官僚雖然坐冷氣房,其實還是會受到社會影響;整個社會資
大勞小的時候,法規政策就很容易向資方傾斜。理論上立法
以及監督行政機關的民意代表,又大多是財團的代理人或財
團本身,花了大錢選上,再來撈錢,執行資方的意志。
囉囉嗦嗦這麼多,其實只是要說兩件事:
一、您或許運氣不好,但不是只有您這樣,很多工人都這樣;
除非換工作,但換個工作可能也是這樣。
二、沒有工會以工人集體的名義去談合理的值班條件,就很難
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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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減薪 遇缺不補 無薪休假 加班換休 契約派遣 奴隸責任制--
資方殺很大
工人不大 團結最大 藍領、白領、無塵衣工人,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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