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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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老闆無故扣薪,我可以在店門口表達訴求 …
時間Mon Aug 17 19:24:16 2009
※ 引述《tienchiwei (tie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多年,老闆要省「資遣費」就逼退我,﹝老闆用這招已逼走
: 多位同事。﹞近四個月每月無故扣我薪資數千元以往每月薪資都是28567﹝底新17000
: +獎金11300+全勤1200-勞健保993﹞近日刷存摺才得知這四個月月薪被減為25567﹝原
: 獎金11300減為8300﹞老闆從未告知,我多次向老闆詢問,老闆就說你辭職呀,或說
: 公司生意變差了....我從未遲到早退或犯任何過錯,可以這樣嗎?我在櫃台表達我的
: 訴求;我大聲說;「你怎麼可以扣我錢?當老闆的怎麼可以這樣對待員工....」那時
: 有同事、顧客在場,就因為這些話,老闆就叫警察來,被帶到警局告我公然侮辱罪,
: 並做完筆錄。
: 問題:請教專業法學專家:
: 一、「公然侮辱罪」會成立嗎?﹝我自認沒有說出侮辱的話語﹞
: 二、派出所做完筆錄就算是刑案嗎?就一定是提出告訴了嗎?
: 三、扣我薪的問題還沒解決,我每天在櫃檯或店門口表達我的訴求可以嗎?
: 四、我還可以怎麼做,可以迫使惡質老闆還我應有權益?
: 先感謝各位幫 為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獎金除非特別註明是某種一次性的獎金,例如年終獎金或某項研究發明獎金,
或服務滿十年的獎金等等,否則只要符合「經常性給與」和「因工作所得的報
酬」,都屬於工資的一部份,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六款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部份已有網友回應了,網友也提醒獎金的性質,但
補充兩點:
一、只要是契約(文字、口頭、過去習慣等都算),不管是不是屬於工資,就
要照給。例如有些公司寫年終獎金保障兩個月,這兩個月到底是不是工資,可
能有疑義,(如果寫成「保障年薪十四個月」,就是工資,但不計入平均工資
計算),但只要雙方講定,就要照給。
二、對於工資的認定,某些勞工局的水平並不高,有時會做出一些離譜的說法
--我經歷過一個這麼離譜的局長,已經要去選市長了。必要時要進行爭論。〕
最後,也有網友回應要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做個小修正,是「知悉情形
之日起三十日內」。您提到最近刷簿子才知道,就可作為最近才「知悉情形」的
說法(雖然被扣薪那麼久都不知道,是否也有一點點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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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減薪 遇缺不補 無薪休假 加班換休 契約派遣 奴隸責任制--
資方殺很大
工人不大 團結最大 藍領、白領、無塵衣工人,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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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