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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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非全勤,假日到底扣不扣薪?
時間Thu Aug 6 20:49:44 2009
※ 引述《ak1217 (AK47)》之銘言:
: 問題:
: 本月份領取七月份薪資為 13129
: 老闆說病假一天並沒扣我薪水
: 他的算法是 22000 除 本月天數31天 x 實際工作天數18.5天
: 他說他不會凹我,一般公司都是這樣算的?
: 後來他察覺我不滿意薪資,又說了表現良好再貼一千元!!
: 姑且不把獎金列入,請問這樣算法是正常的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月薪除以三十,乘以26或25.5,就是該給的錢。
sindyevil網友推文已經提到了。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假日工資」的情況,
所以再說一次:
勞動基準法裡面,要給全薪的假:
每週至少有一天休息,作為「例假」(通常是星期日)
只付薪水,不用工作(通常是週六或週六剩下的六小時)
這個很像例假,但一旦明講例假,加班費和國定假日補假就對工人比較有利,
所以勞委會不承認那是例假。
19天假(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勞動節)
特別休假
產假 (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陪產假)
公傷假(因為工作而生病或受傷)
喪假、婚假
其他基於法規的假:
選舉假
公假(如教召或代表國家出國比賽,或代表縣參加區運)
會務假(有工會的情況)
(也許有遺漏,真是抱歉)
另外,要給半薪的假:
病假
不給薪的假:
事假
颱風假(但不扣全勤不扣考績)
不算假也不給薪:
曠職
有爭議的沒上班不知道要不要給薪:
罷工
所以,勞動法所認定的月薪,是每個月給三十天,每天給八小時的薪水,
假如薪水30,000元,一天的薪水就是1,000元,每小時薪水就是125元。
例如延長工時(平日加班),前兩個小時加給三分之一,就是125乘上1.33。
如果請了四天事假,當月薪水就是26,000。不可以直接算工作天數,因為
勞基法本來給薪水就不是以工作天數為準,而是以日曆為準。
以上是談目前勞動法裡面對工資的概念。但是這個概念在最近幾年,官方
和資方一直試圖挑戰,例如,陳菊時代開始宣傳一個迷思:
沒工作,沒薪水 (她常用英文說,no work, no pay)
或說「無勞動,無工資」。
只要看一看我們法規裡有那麼多「不勞動,有工資」的假,就知道他們的
說法是不正確的。為什麼法的概念是這樣,是因為工資不是勞動成果的報
酬,而是養家活口的費用(或說,勞動力再生產的費用)。工人在星期日
也要吃飯,產假五十六天不做事、吃補吃得更凶。
勞委會為了推動「無勞動無工資」,陳菊在2001年經發會時就說要推動時
薪制,因為時薪制最容易忽略掉假日工資。後來為了應付工運團體的壓力
,在2007年修定基本工資時才會訂了兩套標準,一是月薪制的17,280,一
是時薪制的95/h。就是時薪制的錢要把週六那六小時和週日的八小時一起
算進來;但是對於國定假日、特休假等薪水的計算基礎,以及加班費,就
沒辦法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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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減薪 遇缺不補 無薪休假 加班換休 契約派遣 奴隸責任制--
資方殺很大
工人不大 團結最大 藍領、白領、無塵衣工人,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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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28.210
1F:推 killeryuan:好多假 看到後來感覺好假XD 08/06 21:03
2F:推 KD0084:受用,小弟正好也遭到類似的剝削,考慮申請調解中... 08/07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