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網拍賣場違反商標法和專利法?
時間Sat Aug 1 20:05:32 2009
※ 引述《Starbury0424 (幹嘛假裝店員啊)》之銘言:
: 並說已蒐集證據會對我寄發存證信函
: ===
: XXX先生:很抱歉打擾您..我必須要跟你清楚明確的解釋第一:HIPPIE在台灣大陸香港
: 加拿大我都有申請專利了並且在各地註冊商標了[這需要多少資金你也可以稍微想像一下
: ]....第二:港幣賣多少是香港市場..台灣市場並非當你傻子..我一次貨進來最少六千罐起
: 跳~關稅不用錢嗎?營業稅不用錢嗎?你的關於我我存檔了~請記得HIPPIE在台灣的商標以及
: 專利都是我名下~我姓溫
: 也順便麻煩您將這些文字留給各位網友觀看~請勿刪除~我們準備對您寄出存證信函~就關
: 於商標法以及專利法
: ===
: 以上
: 我整個很莫名其妙
: 賣場的實品照片是我自己拍的
: 賣場LOGO和名稱也是我自己設計的
: 我不知道這樣違反到商標法哪一條?
: 還有違反專利法的部分
: 我也搞不懂
: 商品是我找人從香港代買小量(25罐)回來賣的
: 這樣也違反專利法???
: 有相關經驗的版友能幫我解惑一下嗎?
恕刪部份原文...
就個案看,似乎是同行相忌...
原po設計之標章明顯異於原商標
所以這方面我看應該是沒有違反商標法
至於專利方面,原po賣的又不是仿冒品,應該也無違法之虞
目前有觸法疑慮的是,對方有和原廠商取得代理權
如果人家有代理權,大量真品平行輸入的確可能侵權
因為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
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
故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
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
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另依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361號判決:
商標法係國內法,旨在保護一般消費者。
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例如獨家代理權人)
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者,
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之利益均無損害,
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標價格,
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
享自由競爭之利益,與商標法之立法目的並不違背,
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所以...除非對方有取得代理權
或自創品牌自銷
不然應該是告不了你...(但仍需就個案事實自專業判斷)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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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arbury0424:感謝您的回答 08/0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