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叶)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网拍卖场违反商标法和专利法?
时间Sat Aug 1 20:05:32 2009
※ 引述《Starbury0424 (干嘛假装店员啊)》之铭言:
: 并说已蒐集证据会对我寄发存证信函
: ===
: XXX先生:很抱歉打扰您..我必须要跟你清楚明确的解释第一:HIPPIE在台湾大陆香港
: 加拿大我都有申请专利了并且在各地注册商标了[这需要多少资金你也可以稍微想像一下
: ]....第二:港币卖多少是香港市场..台湾市场并非当你傻子..我一次货进来最少六千罐起
: 跳~关税不用钱吗?营业税不用钱吗?你的关於我我存档了~请记得HIPPIE在台湾的商标以及
: 专利都是我名下~我姓温
: 也顺便麻烦您将这些文字留给各位网友观看~请勿删除~我们准备对您寄出存证信函~就关
: 於商标法以及专利法
: ===
: 以上
: 我整个很莫名其妙
: 卖场的实品照片是我自己拍的
: 卖场LOGO和名称也是我自己设计的
: 我不知道这样违反到商标法哪一条?
: 还有违反专利法的部分
: 我也搞不懂
: 商品是我找人从香港代买小量(25罐)回来卖的
: 这样也违反专利法???
: 有相关经验的版友能帮我解惑一下吗?
恕删部份原文...
就个案看,似乎是同行相忌...
原po设计之标章明显异於原商标
所以这方面我看应该是没有违反商标法
至於专利方面,原po卖的又不是仿冒品,应该也无违法之虞
目前有触法疑虑的是,对方有和原厂商取得代理权
如果人家有代理权,大量真品平行输入的确可能侵权
因为贸易商自国外输入已经原厂授权代理商进口或制造商生产者,
国内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销成本或费用,
故倘贸易商对於商品之内容、来源、进口厂商名称及地址等事项
以积极行为使消费者误认系代理商所进口销售之商品,
即所谓故意「搭便车行为」
则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所定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
另依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361号判决:
商标法系国内法,旨在保护一般消费者。
真正商品之平行输入,其品质与我国商标使用权人(例如独家代理权人)
行销之同一商品相若,且无引起消费者混同、误认、欺蒙之虞者,
对我国商标使用权人之营业信誉及消费之利益均无损害,
并可防止我国商标使用权人独占国内市场,控制商标价格,
因而促进价格之竞争,使消费者购买同一商品有选择之余地,
享自由竞争之利益,与商标法之立法目的并不违背,
在此范围内,应认为不构成侵害商标使用权。
所以...除非对方有取得代理权
或自创品牌自销
不然应该是告不了你...(但仍需就个案事实自专业判断)
希望有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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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69.136
1F:推 Starbury0424:感谢您的回答 08/0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