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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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請幫幫忙~中國人壽業務員仿簽名保單質괠…
時間Sat Aug 1 08:10:04 2009
※ 引述《killeroflove (哈蜜瓜)》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業務員原屬保誠人壽,是一位親戚(表姊),阿姨包括我媽媽等都陸續與其購買多項保單。
: 最近因為表姊跟我媽媽表示為了不要讓銀行扣款1/3(他本身有欠債)需要跟我媽媽借存摺
: 將退休金匯入,我媽媽不疑有它將存摺等全數交給領取。
: 當我們得知這件事時直覺大有問題,並與保險公司確認保單狀況,沒想到保單已被解約!!
: 陸續請阿姨們跟保險公司確認,他們的保單也幾乎全數被借款光(用同一手段詐騙領款)!!
: 但是所有人均沒有簽署相關質借或是解約的申請書。
: 當初投保的單位是屬於台中區的保誠人壽,發生這件事情時,原本想看在親戚一場,
: 不希望讓業務員(表姊)沒工作賺錢,所以希望私下解決,讓她還錢了事。
: 當時業務員的直屬主管也有出面處理,一下說是代表公司,一下又說是友情支持,
: 讓我們不禁懷疑是否整個中國人壽台中區是否都已經黑掉了,所以才轉而向總公司反應,
: 目前已聯繫不到此位業務員(包含與她相關的姊妹們也都拒接電話)。
: 我們同時已與保險公司聯繫,但是經由與保險公司的對話中似乎保險公司要我們自行與
: 業務員處理。
: 不管是被解約還是質借,保戶完全都沒有接到任何照會!!因為所有保單的地址都被業務
: 員擅自更改到她自家地址(保戶完全不知情)因此相關收據也都完全沒收到過。
: 這些都是我阿姨們的辛苦養老金,他們一直請我幫他們討回公道,我有在YAHOO知識詢問
: 似乎針對這種事件都很難處理,不知道PTT的各位有無其他看法??
: 問題:
: 1.業務員假職務之便假冒簽名將保單質借解約,保險公司難道不用負相關責任嗎?
: 若不是保險公司內控有問題怎能讓業務員能投機取巧詐騙保護的辛苦錢?
: 2.因保單已投保超過10年,被冒簽質借的保單從民國92年就陸續被質借,這樣是否有
: 申訴年限的問題?
: 3.中國人壽是今年才受讓保誠人壽,在受讓前所發生的冒簽質借,中國人壽有無義務
: 承擔責任呢?
: 4.聽說業務員登錄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都會請業務員簽定誠實合約條款,就算業務員
: 找不道保險公司還是有義務負責任呢?
: 5.因為保險公司一值再拖延時間,請問我是否該與金管會以及消保官聯絡,採取行動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問題有點複雜。提出幾點供討論,如拙見有思慮未周之處,尚請指教。
原po媽媽與阿姨請求保險公司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依據可能是民法188條一項僱用人侵權
責任,而其要件有四。首先需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具備僱用人與受僱人關係。最高法院
57年台上字1663號判例強調188條一項所謂之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關係所稱之受僱人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為受僱人。因此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
契約性質為何?即有探究餘地。台北地方法院96勞訴字148號、95勞訴字33號判決肯認
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為承攬契約。既係承攬契約,參見96勞訴字148號判決意旨,業務
員招攬保險工作可由其自行決定招攬對象,並依保戶之需求,於不固定之時間、場所與
保戶洽談保險事宜,保險公司對業務員勞務提供方式並無具體之指揮命令之權,業務員
關於勞務之提供具有相當裁量權,則業務員提供勞務之過程中,保險公司就業務員之工
作時間、地點、業務進行等,均無任何指揮監督權,自非從屬於保險公司。
承上,如保險公司對業務員均無任何指揮監督權,則顯與188條之立法政策有違,蓋
系爭條文之立法意旨之一在受僱人基於僱用人之選任、監督與指示,僱用人一定程度
上得以防範受僱人侵害他人之行為,故僱用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依據上面
所提之實務見解,保險公司既無法指揮監督業務員,不應負責。
然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138號判決中(事實為業務員私吞保費,保險公司賠償保
戶後,向業務員之保證人求償),保險公司賠償保戶之依據即是188條第1項之規定。
淺見以為本案之法律解釋應考量整體法規範意旨,固然保險公司無法監督業務員之
業務執行方式,業務員亦非替保險公司服勞務受其指揮的受僱人,然188條之立法意旨
為規範企業責任,保障被害人可有更高機會獲償,因保險公司此種企業通常較具
資力。甚至保險公司對僱用人之侵權行為亦可藉由投保責任險分擔風險。況保險公司
與大量業務員成立承攬契約,擴大自己經濟或業務範圍,因之得利。故對業務員職
務上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應屬可行。地院就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無監督關係之見解,
應只存在於公司與業務員間。對保戶來說,無論擅為保單質借或私吞保費均係業務員
惡意利用執行職務權限的侵權行為。對此保險公司不能以與業務員間僅係承攬規避責任
。
然保險公司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恐還要考慮原po媽媽可能有217一項與有過失。
畢竟借存摺與他人使用,實務為了防範財產法益的受損而向來嚴加禁止。如果不出借
存摺是最低成本避免損害發生的方式,那原po媽媽與有過失也是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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