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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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请帮帮忙~中国人寿业务员仿签名保单质괠…
时间Sat Aug 1 08:10:04 2009
※ 引述《killeroflove (哈蜜瓜)》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业务员原属保诚人寿,是一位亲戚(表姊),阿姨包括我妈妈等都陆续与其购买多项保单。
: 最近因为表姊跟我妈妈表示为了不要让银行扣款1/3(他本身有欠债)需要跟我妈妈借存摺
: 将退休金汇入,我妈妈不疑有它将存摺等全数交给领取。
: 当我们得知这件事时直觉大有问题,并与保险公司确认保单状况,没想到保单已被解约!!
: 陆续请阿姨们跟保险公司确认,他们的保单也几乎全数被借款光(用同一手段诈骗领款)!!
: 但是所有人均没有签署相关质借或是解约的申请书。
: 当初投保的单位是属於台中区的保诚人寿,发生这件事情时,原本想看在亲戚一场,
: 不希望让业务员(表姊)没工作赚钱,所以希望私下解决,让她还钱了事。
: 当时业务员的直属主管也有出面处理,一下说是代表公司,一下又说是友情支持,
: 让我们不禁怀疑是否整个中国人寿台中区是否都已经黑掉了,所以才转而向总公司反应,
: 目前已联系不到此位业务员(包含与她相关的姊妹们也都拒接电话)。
: 我们同时已与保险公司联系,但是经由与保险公司的对话中似乎保险公司要我们自行与
: 业务员处理。
: 不管是被解约还是质借,保户完全都没有接到任何照会!!因为所有保单的地址都被业务
: 员擅自更改到她自家地址(保户完全不知情)因此相关收据也都完全没收到过。
: 这些都是我阿姨们的辛苦养老金,他们一直请我帮他们讨回公道,我有在YAHOO知识询问
: 似乎针对这种事件都很难处理,不知道PTT的各位有无其他看法??
: 问题:
: 1.业务员假职务之便假冒签名将保单质借解约,保险公司难道不用负相关责任吗?
: 若不是保险公司内控有问题怎能让业务员能投机取巧诈骗保护的辛苦钱?
: 2.因保单已投保超过10年,被冒签质借的保单从民国92年就陆续被质借,这样是否有
: 申诉年限的问题?
: 3.中国人寿是今年才受让保诚人寿,在受让前所发生的冒签质借,中国人寿有无义务
: 承担责任呢?
: 4.听说业务员登录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都会请业务员签定诚实合约条款,就算业务员
: 找不道保险公司还是有义务负责任呢?
: 5.因为保险公司一值再拖延时间,请问我是否该与金管会以及消保官联络,采取行动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问题有点复杂。提出几点供讨论,如拙见有思虑未周之处,尚请指教。
原po妈妈与阿姨请求保险公司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依据可能是民法188条一项雇用人侵权
责任,而其要件有四。首先需保险公司与业务员间具备雇用人与受雇人关系。最高法院
57年台上字1663号判例强调188条一项所谓之受雇人,并非仅限於雇佣关系所称之受雇人
,凡客观上被他人使用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者均为受雇人。因此保险公司与业务员间
契约性质为何?即有探究余地。台北地方法院96劳诉字148号、95劳诉字33号判决肯认
保险公司与业务员间为承揽契约。既系承揽契约,参见96劳诉字148号判决意旨,业务
员招揽保险工作可由其自行决定招揽对象,并依保户之需求,於不固定之时间、场所与
保户洽谈保险事宜,保险公司对业务员劳务提供方式并无具体之指挥命令之权,业务员
关於劳务之提供具有相当裁量权,则业务员提供劳务之过程中,保险公司就业务员之工
作时间、地点、业务进行等,均无任何指挥监督权,自非从属於保险公司。
承上,如保险公司对业务员均无任何指挥监督权,则显与188条之立法政策有违,盖
系争条文之立法意旨之一在受雇人基於雇用人之选任、监督与指示,雇用人一定程度
上得以防范受雇人侵害他人之行为,故雇用人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依据上面
所提之实务见解,保险公司既无法指挥监督业务员,不应负责。
然台湾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138号判决中(事实为业务员私吞保费,保险公司赔偿保
户後,向业务员之保证人求偿),保险公司赔偿保户之依据即是188条第1项之规定。
浅见以为本案之法律解释应考量整体法规范意旨,固然保险公司无法监督业务员之
业务执行方式,业务员亦非替保险公司服劳务受其指挥的受雇人,然188条之立法意旨
为规范企业责任,保障被害人可有更高机会获偿,因保险公司此种企业通常较具
资力。甚至保险公司对雇用人之侵权行为亦可藉由投保责任险分担风险。况保险公司
与大量业务员成立承揽契约,扩大自己经济或业务范围,因之得利。故对业务员职
务上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应属可行。地院就保险公司与业务员间无监督关系之见解,
应只存在於公司与业务员间。对保户来说,无论擅为保单质借或私吞保费均系业务员
恶意利用执行职务权限的侵权行为。对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与业务员间仅系承揽规避责任
。
然保险公司纵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恐还要考虑原po妈妈可能有217一项与有过失。
毕竟借存摺与他人使用,实务为了防范财产法益的受损而向来严加禁止。如果不出借
存摺是最低成本避免损害发生的方式,那原po妈妈与有过失也是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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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18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