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網路毀謗名譽
時間Tue Jul 28 22:57:31 2009
※ 引述《halfnk (Halfnk)》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這幾天家裡收到一封信,要我下禮拜到台北中正分局說明案情
: 後來查一查,是我一年前在網誌開玩笑打了一篇文章
: 然後引用了一家禿頭藥公司的經理照片
: 然後說了類似他們禿頭藥要沒用的話語
: 然後現在他們打算告我毀謗名譽
: 我也趕緊將網誌關閉,可是有些不知道下不該怎做?
: 去說明案情之後怎樣嗎?
: 問題:
: 接下來是否要面對民刑法?(發文時的一年前我還未滿20歲)
: 去說明案情時要怎麼辦?
: 要面對巨額陪賞還是會留下前科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大大的問題必須有個「大前提 - 毀謗」
在確定是毀謗的情形下,大大可能會面臨的情形如下:
一、民事賠償部分:
大大之行為如被認定係屬毀謗行為,則大大就必須要負侵權行為責任,
就算大大發文時未滿20歲亦同。簡單的說,對方公司可以對大大提出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而大大發文時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大大的
法定代理人「原則上」必須與大大一同負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大大可以
參考下面所列舉之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
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部分:
必須先跟大大說明,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不同,刑事責任係以18歲以上
為有完全之刑事責任能力,而民事責任係以20歲以上為有完全行為能力
,這是必須先釐清的。從大大的描述來看,小小推測大大發文時應該是
18歲以上,所以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簡單的說,對方公司可以對大
大提出加重毀謗罪之告訴。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說明案情該怎麼辦:除了據實陳述之外還是據實陳述。
四、是否要面臨巨額賠償:要看對方的態度。
五、是否會留下前科:被判刑的話當然會留下前科,當然如果能達成和解,
對方願意撤回告訴,大大就不會留下前科了。如果大大與對方未達成和
解,那大大只能拼拼看有無緩刑之可能,在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被撤
銷的情形下,大大還是不會留下前科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刑法第314條規定: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
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刑法第76條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
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以上囉囉嗦嗦說一堆,希望對大大有所幫助。如果有漏失、錯誤也請各位
大大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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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的摯愛 - Gideon:
一輩子有多長,我對你的愛就有多長;
N 輩子有多久,我對你的愛就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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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163.29.130.54 (07/28 22:59)
1F:推 halfnk:THANKS! 07/30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