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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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网路毁谤名誉
时间Tue Jul 28 22:57:31 2009
※ 引述《halfnk (Halfnk)》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这几天家里收到一封信,要我下礼拜到台北中正分局说明案情
: 後来查一查,是我一年前在网志开玩笑打了一篇文章
: 然後引用了一家秃头药公司的经理照片
: 然後说了类似他们秃头药要没用的话语
: 然後现在他们打算告我毁谤名誉
: 我也赶紧将网志关闭,可是有些不知道下不该怎做?
: 去说明案情之後怎样吗?
: 问题:
: 接下来是否要面对民刑法?(发文时的一年前我还未满20岁)
: 去说明案情时要怎麽办?
: 要面对巨额陪赏还是会留下前科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大大的问题必须有个「大前提 - 毁谤」
在确定是毁谤的情形下,大大可能会面临的情形如下:
一、民事赔偿部分:
大大之行为如被认定系属毁谤行为,则大大就必须要负侵权行为责任,
就算大大发文时未满20岁亦同。简单的说,对方公司可以对大大提出侵
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而大大发文时系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大大的
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必须与大大一同负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大大可以
参考下面所列举之相关法条。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
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民法第187条第1项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
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部分:
必须先跟大大说明,刑事责任跟民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系以18岁以上
为有完全之刑事责任能力,而民事责任系以20岁以上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这是必须先厘清的。从大大的描述来看,小小推测大大发文时应该是
18岁以上,所以必须负完全的刑事责任。简单的说,对方公司可以对大
大提出加重毁谤罪之告诉。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310条规定: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
无关者,不在此限。
三、说明案情该怎麽办:除了据实陈述之外还是据实陈述。
四、是否要面临巨额赔偿:要看对方的态度。
五、是否会留下前科:被判刑的话当然会留下前科,当然如果能达成和解,
对方愿意撤回告诉,大大就不会留下前科了。如果大大与对方未达成和
解,那大大只能拼拼看有无缓刑之可能,在缓刑期满缓刑之宣告未被撤
销的情形下,大大还是不会留下前科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314条规定: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刑法第74条规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
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缓刑,其期间自裁判确定
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後,五年
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缓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为人为下列各款事项: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过书。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四、向公库支付一定之金额。
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
。
六、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
七、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
前项情形,应附记於判决书内。
第二项第三款、第四款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
缓刑之效力不及於从刑与保安处分之宣告。
★刑法第76条规定:
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第七十五条之一第二项撤销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以上罗罗嗦嗦说一堆,希望对大大有所帮助。如果有漏失、错误也请各位
大大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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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的挚爱 - Gideon:
一辈子有多长,我对你的爱就有多长;
N 辈子有多久,我对你的爱就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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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30.54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163.29.130.54 (07/28 22:59)
1F:推 halfnk:THANKS! 07/30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