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DELL事件的支付命令問題
時間Sat Jul 4 10:24:37 2009
關於DELL事件的支付命令問題,這邊提供一些個人的判斷,
以下只分析四個要件 (其他如有無書面證據、有無對待給付等暫且不討論)
1. 可否數人聲請一張? 裁定費用?
雖然法條僅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
實務也似乎不反對數人共同聲請,
但就裁定費用的計算,實務認為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來計算,
(小註: 法院不會做虧本生意,這種見解也是理所當然阿)
這邊簡單摘要一下,一個座談會的見解: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
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xxx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
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另外去法源法律網查判決,案由輸入「支付命令」,檢索詞語輸入「同一債務人」
雖然很奇怪的,只有查到台中地方法院的裁定,但是見解都跟上列座談會一致,
法院會發出,補正裁定費用的裁定。(譬如臺中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933號民事裁定)
小結: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下訂單,沒有和其他人下同一單,
聲請費用,原則是以人頭計算,一個人不論下n單,聲請費都是500元
這樣看起來,因為省不到錢,
建議還是分開聲請比較好,
(反正如果有範例,也只需修改一下就好)
況且支付命令本來就是「賭博」用途,賭賭看對方會不會異議,
太多人一起聲請,反而沒用。DELL如果不小心,有幾件沒去異議,就賺到了
2.液晶螢幕是否為替代物?
一般舉例,替代物是指白米股票等,我想這個問題不大,因為下訂單只有指定型號,
而未指定購買某特定的螢幕,因此
可認定為替代物。
3.管轄問題?
就支付命令這個階段,問題比較小,因為有專屬管轄規定,不能合意管轄,
(DELL新加坡條款 bye),只是如果DELL來異議,就必須面對新加坡條款。
反正支付命令,本來就具有很強的「賭博」性質,有心者可以賭看看對方會不會來異議。
不過,即便僅針對支付命令階段,也有其他問題必須釐清,
DELL是不是法人,是不是我國法人,可能還要查一下才知道
若為我國法人,依民事訴訟法2條2項,以「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若為外國法人,依民事訴訟法2條3項,以「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若不是法人 (?)
小結: 所以要先確定三個問題 a. DELL是不是法人?
b. DELL是本國 or 外國法人?
c. DELL的主事務所 or 主營業所在哪裡?
4. 送達問題
法律上有排除部分送達規定,若須外國送達 or 公示送達,則不能用支付命令。
若DELL為我國法人自無此問題;若DELL為外國法人,依據民事訴訟法128條,
則須看看,DELL在中華民國有沒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若有,則僅須向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若無,則勢必須向外國送達,因此不能聲請支付命令。
小結: 這個問題,會受到上一個問題的判斷影響。
以上簡單提供分析,若有錯誤也請指正
1F:推 ChrisBear:現在的爭議就是Dell算不算外國法人.... 07/04 11:01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7/04 11:06)
2F:→ bushman:可能要先去查查,他有沒有在台灣成立公司? 07/04 11:07
3F:→ solsol:不懂替代物定義,但型號不就是定義特定產牌.特定規格的嗎? 07/04 11:18
4F:→ vampirex:代替物係指為交易之標的,僅須約定種類品質數量,可任以 07/04 12:02
5F:→ vampirex:同種同等同量之物代替,對當事人並無影響者(三人合著) 07/04 12:03
6F:→ minara:就算沒有異議 讓支付命令確定 也可以在執行時救濟阿 07/04 20:01
7F:→ bushman:樓上要去查查,強制執行時想獲得救濟,須符合什麼要件 07/06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