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消费] DELL事件的支付命令问题
时间Sat Jul 4 10:24:37 2009
关於DELL事件的支付命令问题,这边提供一些个人的判断,
以下只分析四个要件 (其他如有无书面证据、有无对待给付等暂且不讨论)
1. 可否数人声请一张? 裁定费用?
虽然法条仅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
实务也似乎不反对数人共同声请,
但就裁定费用的计算,实务认为系以「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来计算,
(小注: 法院不会做亏本生意,这种见解也是理所当然阿)
这边简单摘要一下,一个座谈会的见解:
「督促程序系采定额徵收标准,就「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每次声请发
支付命令仅徵收裁判费xxx元,而不论债权人该次请求金额之多寡或请求标的
之数量为何,此乃本条款之文义解释所当然。」
(参照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5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17 号)
另外去法源法律网查判决,案由输入「支付命令」,检索词语输入「同一债务人」
虽然很奇怪的,只有查到台中地方法院的裁定,但是见解都跟上列座谈会一致,
法院会发出,补正裁定费用的裁定。(譬如台中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933号民事裁定)
小结: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下订单,没有和其他人下同一单,
声请费用,原则是以人头计算,一个人不论下n单,声请费都是500元
这样看起来,因为省不到钱,
建议还是分开声请比较好,
(反正如果有范例,也只需修改一下就好)
况且支付命令本来就是「赌博」用途,赌赌看对方会不会异议,
太多人一起声请,反而没用。DELL如果不小心,有几件没去异议,就赚到了
2.液晶萤幕是否为替代物?
一般举例,替代物是指白米股票等,我想这个问题不大,因为下订单只有指定型号,
而未指定购买某特定的萤幕,因此
可认定为替代物。
3.管辖问题?
就支付命令这个阶段,问题比较小,因为有专属管辖规定,不能合意管辖,
(DELL新加坡条款 bye),只是如果DELL来异议,就必须面对新加坡条款。
反正支付命令,本来就具有很强的「赌博」性质,有心者可以赌看看对方会不会来异议。
不过,即便仅针对支付命令阶段,也有其他问题必须厘清,
DELL是不是法人,是不是我国法人,可能还要查一下才知道
若为我国法人,依民事诉讼法2条2项,以「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若为外国法人,依民事诉讼法2条3项,以「中华民国之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若不是法人 (?)
小结: 所以要先确定三个问题 a. DELL是不是法人?
b. DELL是本国 or 外国法人?
c. DELL的主事务所 or 主营业所在哪里?
4. 送达问题
法律上有排除部分送达规定,若须外国送达 or 公示送达,则不能用支付命令。
若DELL为我国法人自无此问题;若DELL为外国法人,依据民事诉讼法128条,
则须看看,DELL在中华民国有没有事务所或营业所,
若有,则仅须向中华民国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
若无,则势必须向外国送达,因此不能声请支付命令。
小结: 这个问题,会受到上一个问题的判断影响。
以上简单提供分析,若有错误也请指正
1F:推 ChrisBear:现在的争议就是Dell算不算外国法人.... 07/04 11:01
※ 编辑: bushman 来自: 61.57.152.166 (07/04 11:06)
2F:→ bushman:可能要先去查查,他有没有在台湾成立公司? 07/04 11:07
3F:→ solsol:不懂替代物定义,但型号不就是定义特定产牌.特定规格的吗? 07/04 11:18
4F:→ vampirex:代替物系指为交易之标的,仅须约定种类品质数量,可任以 07/04 12:02
5F:→ vampirex:同种同等同量之物代替,对当事人并无影响者(三人合着) 07/04 12:03
6F:→ minara:就算没有异议 让支付命令确定 也可以在执行时救济阿 07/04 20:01
7F:→ bushman:楼上要去查查,强制执行时想获得救济,须符合什麽要件 07/06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