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Blue Blood)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閒聊] DELL電腦之我見!純粹學理探討
時間Fri Jul 3 21:06:00 2009
壹、就個人購買DELL 2407WFP的經驗,解構關係圖如下:
一、
DELL網站上相關產品展示 (
要約之誘引)
↓ 欲購買 ═> 若不想購買,則離開
二、
消費者選擇要搭配的配件 (
由欲購者決定,項目非切確)
(查看訂單) | 顯示選擇項目 ═> 若不想購買,則離開
↓ 第一次確認
三、
放入購物車 (
顯示全部購買品項、單項金額、詳細配備、總金額)
(看完購物清單) ↓ 第二次確認 ═> 若不想購買,可刪除品項 或逕自離開
四、
確認完畢,點選進入結帳流程 (
填完、點擊Click輸出後,成為要約)
↓
五、
DELL自動回信系統回覆確定有收到訂單的E-mail (
僅確認收到下單)
↓
六、
DELL客服人員致電給下單者確認相關內容,方為承諾之表示 (
承諾)
※ DELL拒絕承諾、或尚未確答承諾前,買賣契約皆未成立。
貳、此為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假設被告)為外國法人、欲購者(假設原告)為我國人,
兩造若因消費糾紛而涉訟,屬
涉外民事事件。
叁、管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係對涉外關係,就內外國法律,決定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則。並未就
買賣契約糾紛、消費糾紛定有管轄權,故應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0條:「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依類推適用說,採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對外國法
人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由消費者保護法
第47條觀之,
我國法院當有管轄權。
肆、關於要約的說明
一、所謂要約者(本案為下單者),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DELL)承諾之一種
意思表示。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CISG)第14條規定:「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
的人所提出訂立契約的提議,如該提議十分確定且表明要約人在接到承諾時將受拘束
之意旨,即構成要約」。
三、不論是國內或國際貿易,如要約人已足以表明其願依表示內容訂立契約之意思,向特
定人為之,具備契約之必要之點,到達於受要約之人,則其要約之意思表示即已生效
,要約人並應受其要約之拘束。
四、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86年國貿上字第5號判決內容
(臺高院民事裁判書彙編87年 第二冊 985~998頁)
五、涵攝本案要約部分:
本案中臺灣之消費者,受系爭網頁商業廣告之誘引,進而從事下訂單之行為。惟買賣
契約所據必要之點初始尚未明確,須待欲購買者勾選品項、數量、其他加購項目後,
契約之標的、買賣價金等方屬確定,成立要約。以欲締結契約之目的,祈喚起相對人
(DELL)之承諾。故由前揭推論可知:本案中,臺灣消費者係立於要約人的地位。
伍、準據法之選擇與適用
本案日後若有起訴,係屬涉外民事案件(前揭已說明),或有準據法之採擇、適用問題。此
部分,於此並不多想探討,應交由律師進一步處理。
--- 律師也是要養家庭的!!
※ 附上DELL的「
銷售、服務及技術支援之條款條件」:
2.1 : 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
13 : 本約定條款條件應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並遵守該法律而為解釋。本約定條
款條件應受新加坡法院之非專屬管轄。
以上為個人看法,屬法學探討層面,並無特定立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F:推 depravity:推"律師也是要養家庭的!!" XDDDD 07/03 21:18
2F:推 fruitnba:我想問... 如果是以消費者付款的價錢,以定金來看可以嗎 07/04 00:03
3F:推 wsx1983:推R大...真是神人 07/04 00:19
4F:推 fruitnba:如果法院的見解是,訂單成立,但DELL不出貨,那消費者已 07/04 00:37
5F:→ fruitnba:經付款的,會被當作是定金嗎?然後消費這可以以2倍定金要 07/04 00:38
6F:→ fruitnba:求作為賠償(民法)? 07/04 00:38
7F:→ BGlala:我國民法除非是當事人間有約定定金,才會解釋成解約定金 07/04 00:43
8F:→ BGlala:不然通常都是證約定金 證明買賣契約有存在 07/04 00:44
9F:推 ChrisBear:律師也是要養家庭的!! <---好樣的XDDD 07/04 00:55
10F:推 Eventis:涉訟契約如果是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有主張不受拘束的可能. 07/04 01:02
11F:推 ChrisBear:考慮把保留不出貨之條款用消保法12條處理掉 07/04 01:11
12F:推 Eventis:要約的實質拘束力與形式拘束力可以單方面聲明排除,只要相 07/04 01:27
13F:→ Eventis:對人能知悉即可,應該不容易排除. 07/04 01:28
14F:→ Eventis:當一個人說一句話可能成為要約,法律不能禁止它同時說"我這 07/04 01:29
15F:→ Eventis:不是要約,是要約之引誘"(事後反悔就另當別論了),所以要從 07/04 01:30
16F:→ Eventis:消保22主張企業經營者應擔保其廣告(要約之引誘)的真實. 07/04 01:31
17F:→ Eventis:這或許比在那繞要約要約之引誘容易一點點. 07/04 01:46
18F:推 SCDAN:期待準據法適用那部分~~~推 07/04 01:56
19F:推 Eventis:國私6?...個人認為:合意定準據法,在本案應該不適用 07/04 02:13
20F:推 SCDAN:雙方合意,可是有個問題是這是定型化契約?? 07/04 02:15
21F:→ SCDAN:關於契約準據法這條款有合意嗎??? 07/04 02:15
22F:→ SCDAN:是不是要先解決這個問題啊??? 07/04 02:16
23F:→ SCDAN:X的,我國私真弱~~~ 07/04 02:16
24F:→ Rhadamanthuz:若不管合意選擇準據法條款。那依契約行為地法呢? 07/04 02:19
25F:→ Eventis:契約成否不明,但要約通知是在本機(台灣)確認發出的啊(逃) 07/04 02:22
26F:推 Eventis:我個人否認將契約行為地直接定在新加坡主機,因為在要約發 07/04 02:32
27F:→ Eventis:出時,要約的內文是由使用者在台灣使用者家中之本機,操作其 07/04 02:33
28F:→ Eventis:本地端輸出入設備,對本地端記憶體內容更改製成表單,送出後 07/04 02:34
29F:→ Eventis:傳送至對造主機再將完整的表單回覆,經使用者再一次於本機 07/04 02:34
30F:→ Eventis:對本機記憶體中的程式發出"確認"的機器訊息,才完成發出的 07/04 02:35
31F:→ Eventis:動作. 故至少使用者發出要約通知之地是在台灣. 07/04 02:36
32F:→ Eventis:(假定都是台灣本島上的消費者......@@) 07/04 02:36
33F:→ Eventis:表面上看起來是在瀏覽遠端的網頁,但事實上的操作卻都是對 07/04 02:39
34F:→ Eventis:已經下載回本機的網頁程式進行處理,表單生成與發送,至少就 07/04 02:40
35F:→ Eventis:目前的技術而言,使用者所有的本地端操作,其對象物件,表單, 07/04 02:41
36F:→ Eventis:選單,選項,按鍵等需互動之操作,皆必由本地主機所送出. 07/04 02:42
37F:推 ChrisBear:還有一個要考慮就是Dell在契約中寫準據法用新加坡法 07/04 10:50
38F:→ ChrisBear:我想解釋上不能單憑Dell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就直接把準據法 07/04 10:51
39F:→ ChrisBear:選新加坡法為本案準據法,定性上選契約(§6)來處理 07/04 10:52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52 (07/04 13:23)